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

2023-12-10 13:35 193959人阅读 307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呼声] 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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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yi8 发表于 2024-3-1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踏板车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不出事故不说,一旦出事故,你们就会按照机动车处理事故,所以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121# 2024-3-13 10:35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事故路段两边有防护栏,公安机关公然颠倒黑白弄虚作假把有防护栏的路段认定为无防护栏,目的何在???
122# 2024-3-13 17:47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今年人代会两高报告的最强音。
123# 2024-3-13 17:5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领导,在您们巡视洛阳市期间,查清原洛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武清和交警支队支队长王伟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查清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和审判人员枉法裁定,并督促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释法明理王姝和家人的疑惑,1、公安机关违背事实把该路段两边的防护栏勾画为无防护栏。2、公安机关隐瞒张惠云跨越护栏。3、公安机关隐瞒张惠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4、公安机关违反常识认定张惠云人车为右前部碰撞。5、公安机关把事故现场三个监控视频正面两个监控视频一个缺失,一个复制无事故画面。6、公安机关对电动三轮车在无速度鉴定下,就能认定为轻便摩托车。7、一审法院判决书隐匿经过质证的12份证据。8、洛阳市中级法院违背《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不开庭审理就裁定。9、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在公诉和一审判决书之外编造事实。10、已被一审法院判决书不予认定的右部碰撞,公安机关在后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仍认定沿用“右前部碰撞”。11、进家抓捕王姝的是张惠云女儿常玮的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而不是法院的法警。12、西工区法院民事判决王姝赔偿案,王姝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至今也未开庭审理及收到判决书和裁定,西工区法院反而开始执行冻结财产。
124# 2024-3-15 15:3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常在人车分隔的道路上骑行,被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撞上死了,正常骑行的就犯了罪?????
125# 2024-3-15 15:37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6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已于3月2日进驻洛阳,去年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中级法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无过错方王姝交通肇事罪的控告,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今继续向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控告。控告原洛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武清、洛阳市交警支队队长王伟、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等主要领导,为了偏袒洛阳市公安局干警常玮、马桂林夫妇的违法母亲,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希望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关注过问王姝被构陷交通肇事罪一案。
126# 2024-3-16 07:41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6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一女子在开封包公祠跪哭有感:
身在堂前心有冤,魑魅魍魉藏人间。三口铡刀今犹在,不见当年包青天。
127# 2024-3-16 07:5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7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常在人车分隔的道路上骑行,被为了躲雨,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撞上死了,正常骑行的就犯了罪,还有天理吗????
128# 2024-3-17 08:16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含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129# 2024-3-17 16:33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18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午再次到河南省委巡视组在洛阳市委市政府北门设立的信箱进行投递。
130# 2024-3-18 15:26 评论 收起评论

今天上午到市委市政府北门河南省委巡视组设立的信箱投递材料

今天上午到市委市政府北门河南省委巡视组设立的信箱投递材料
nvidia 发表于 2024-3-19 1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驾驶员笔录写的是C1驾照。
C1应该开不了三轮电动,大概率属于与准驾车型不符。
从视频中看,我觉得主责没啥错。
131# 2024-3-19 19:0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2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属于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体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32# 2024-3-22 16:5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迁西县委书记李贵福构陷老干部马树山冤狱案,已被最高检察长应勇关注纠正,河南洛阳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何时能纠正。
133# 2024-3-22 17:00 评论 收起评论
豫西正能量 发表于 2024-3-2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不能大于法
134# 2024-3-22 18:2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巡视组执政为民,主持公道。
135# 2024-3-23 09:38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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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平民百姓正常在人车分隔的道路上骑行,被权贵家人为了躲雨,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撞上死了,相关部门不但不主持公道,反而协助配合权贵,让无过错平民百姓全责赔偿并送进监狱,还有天理吗????
136# 2024-3-23 09:47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137# 2024-3-25 18:3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政法委书记娄会峰和洛阳公安局长李保兴被抓,说明洛阳的政法系统政治生态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虽然该案发生在张武清任洛阳市公安局长期间,但从该案的颠倒黑白、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极力护犊子来看,张武清也不是一个尽职的好领导,尽管已调往河南省公安厅任副厅长属于平调,但他在洛阳的问题,终究会被追责。
138# 2024-3-25 18:3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5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已于3月2日进驻洛阳,去年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中级法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无过错方王姝交通肇事罪的控告,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今继续向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控告。控告原洛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武清、洛阳市交警支队队长王伟、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等主要领导,为了偏袒洛阳市公安局干警常玮、马桂林夫妇的违法母亲,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希望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关注过问王姝被构陷交通肇事罪一案。
139# 2024-3-25 18:39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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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9月1日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王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在被陷害、被构陷王姝和家人的预料之中,因该构陷案件移交到公诉机关后,检察官不是依法审查监督纠错,而是充当“说客”,再次恐吓、胁迫王姝赔违法人的钱,不赔钱下一步法院判了,过了哺乳期还得坐牢,不但坐牢 ,还要赔钱,还能强制执行等。现在事实也得到了证明,法律有时是在为有“背景”的人服务。
140# 2024-3-27 08:49 评论 收起评论
ronalyi8 发表于 2024-3-2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141# 2024-3-27 10:31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2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巡视组 ,省委巡视组,省委巡视组你在哪?能听到百姓的呼声吗????
142# 2024-3-29 09:12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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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鱼 发表于 2024-3-30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4-3-25 18:39
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已于3月2日进驻洛阳,去年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中级法院弄虚作 ...

按你逻辑,你告的有点少,,这几个领导都归市里管,市里领导也有责任?市里领导归省里管,是不是也一起告了?还是说说你发的视频,第一,明确是三轮车撞的人,第二,三轮车非法加装的棚子,也就是这个棚子把人撞倒的吧?第三,因死者子女是公职人员就该被白撞了?子女不能有诉求?再一个,提示你一下,不要说亡者违法,违法和违章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网上也不是法外之地,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也是会有因果的!个人认为,交警支队事故划分没问题!就像你所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不是谁哭谁有理,积极配合取得亡者家属的谅解,达成和解,人也可能不会被抓进去,自己好好想想吧~
143# 2024-3-30 02:10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3-30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是谁哭谁有理,积极配合取得亡者家属的谅解,达成和解,人也可能不会被抓进去,自己好好想想吧~


非常有道理
144# 2024-3-30 22:0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3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已于3月2日进驻洛阳,去年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中级法院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无过错方王姝交通肇事罪的控告,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今继续向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控告。控告原洛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武清、洛阳市交警支队队长王伟、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等主要领导,为了偏袒洛阳市公安局干警常玮、马桂林夫妇的违法母亲,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希望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关注过问王姝被构陷交通肇事罪一案。
145# 2024-3-31 09:24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3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政法委书记娄会峰和洛阳公安局长李保兴被抓,说明洛阳的政法系统政治生态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虽然该案发生在张武清任洛阳市公安局长期间,但从该案的颠倒黑白、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极力护犊子来看,张武清也不是一个尽职的好领导,尽管已调往河南省公安厅任副厅长属于平调,但他在洛阳的问题,终究会被追责。
146# 2024-3-31 09:3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3-3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有一天,坏人要被清算
147# 2024-3-31 09:45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巡视组、市委巡视组、就缺一个中央巡视组。
148# 2024-4-1 12:07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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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多了一个巡视组
149# 2024-4-1 12:09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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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烦请洛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哲释法答疑,把以下12个问题说清楚,王姝和家人就息诉罢访。1、公安机关违背事实把该路段两边的防护栏勾画为无防护栏。2、公安机关隐瞒张惠云跨越护栏。3、公安机关隐瞒张惠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4、公安机关违反常识认定张惠云人车为右前部碰撞。5、公安机关把事故现场三个监控视频正面两个监控视频一个缺失,一个复制无事故画面。6、公安机关对电动三轮车在无速度鉴定下,就能认定为轻便摩托车。7、一审法院判决书隐匿经过质证的12份证据。8、洛阳市中级法院违背《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不开庭审理就裁定。9、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在公诉和一审判决书之外编造事实。10、已被一审法院判决书不予认定的右部碰撞,公安机关在后来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仍认定沿用“右前部碰撞”。11、进家抓捕王姝的是张惠云女儿常玮的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而不是法院的法警。12、西工区法院民事判决王姝赔偿案,王姝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至今也未开庭审理及收到判决书和裁定,西工区法院反而开始执行冻结财产。
150# 2024-4-1 12:14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含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151# 2024-4-1 18:2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大于法,河北迁西马树山举报案,被迁西书记李贵福一帮坏人栽赃陷害,仅28天就批捕审判,堪称迁西速度,这帮坏人不处理天理不容。
152# 2024-4-2 20:20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153# 2024-4-3 11:0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3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张武清、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长王伟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构陷王姝交通肇事罪证据之一。
154# 2024-4-3 11:30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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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配合包庇洛阳市公安局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起诉书
155# 2024-4-3 12:00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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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庭审就是走过场,判决书公然隐匿当庭经过质证的,能证明公安机关弄虚作假,检察机关配合包庇的12份证据,枉法判决。
156# 2024-4-8 11:45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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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构陷交通肇事罪上诉状
被强权陷害上诉人王姝,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老城区中电阳光清水湾16号楼1单元1104号,2021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构陷涉嫌交通肇事罪监视居住。
2022年9月1日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王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在被陷害、被构陷上诉人的预料之中,因该构陷案件移交到公诉机关后,检察官不是依法审查监督纠错,而是充当“说客”,再次恐吓、胁迫上诉人赔违法人的钱,不赔钱下一步法院判了,过了哺乳期还得坐牢,不但坐牢 ,还要赔钱,还能强制执行等。现在事实也得到了证明,法律有时是在为有“背景”的人服务。上诉人不服“一帮人”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践踏法律一手遮天,更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39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并改判被构陷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姝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弄虚作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查明没有纠正,而是官官相卫的再次陷害并作出徇私枉法判决。对王姝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十多份经过质证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特别是前几份证据能证明公安机关弄虚作假作出不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是否采纳和排除,更是在判决书中未叙述。对公安机关故意隐瞒事实证据,人为把18点15分后的关键监控视频“缺失”(事故发生时18点19分),以公安机关已作出了解释说明,“监控设备无录像内容,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来搪塞。把上诉人母亲合法购买的要求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的老年代步三轮车,认定为“法律意义机动车”,把“行政缺失”的管理责任,强加于上诉人。下一步上诉人将以此为证据起诉生产厂家和经销专营店。
2、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根本就没有查明事实,庭审中播放事故后侧西北角监控视频,证明人与车相接触倒地的情景,也清楚的显示和证明了此路段有禁止行人通行的“护栏”,死者张慧云是怎样进入人与车隔离的防护栏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只有正面的也就是离事故几十米的西南角和东南角监控视频才能看清楚死者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轨迹,但奇怪的是最正面纱厂南路与汉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监控视频竟在事故发生前四分钟莫名其妙地“缺失”了。
3、庭审中播放监控视频事故路段,明显看到道路两侧的防护栏,一审法院却对公诉机关包庇公安机关弄虚作假把事故发生路段故意改写为“无路侧防护栏”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查明、不认定,继续包庇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和不监督不纠错的公诉机关。
4、死者张慧云作为成年人自身特别是双手残疾,理应遵守交通规则走近在咫尺的人行斑马线,张慧云却无视道路禁止行人通行的防护栏,竟跨越防护栏急匆匆横穿马路,与正常行使的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导致事故发生,上诉人对张慧云跨越防护栏横穿标识双黄实线的马路行为根本无法预测。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行驶时疏于观察道路通行状况和未发现张慧云横过道路而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避让。死者张慧云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更严重违反了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防护栏••••••。公安机关故意避重就轻只认定张慧云违反第六十二条,却把严重违反第六十三条“人车隔离的护栏”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予认定。只因死者张慧云有“强大背景”。
5、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前,王姝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十二份证据,庭审中十二份证据都得到了质证,一审法院在王姝的刑事判决书中从头到尾为什么只字未提王姝辩护人提交的十二份证据,恰恰在提交的证据中,就能充分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真实的。一审法院在查明方面只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爱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右前部与张慧云肢体相接触”改为“王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撞上张慧云肢体”。对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公诉机关包庇行为,不审查,不重新划分事故责任,甚至继续包庇徇私枉法作出对上诉人有罪判决。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则是水源。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慧云因有“背景”,所以就发生了诱供、不实的事故现场勘验、不实的事故鉴定,以人死就有理的理念,串通一气恐吓、威胁上诉人按“全责”赔偿。上诉人不答应全责赔偿,竟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作出让上诉人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认定,达到刑事抓人,威逼要钱的目的。一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审查不纠正,反而以公安机关已有复核结论,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虚假证据不排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继续徇私枉法判决,制造冤假错案。决定一个案件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官场潜规则。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笼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实就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这两条规定说的非常明白,就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两条法律与该案毫无关联,一审法院竟偷换概念错误适用这两条法律为死者张慧云寻找法律依据。在一个城市非正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是很少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交通管制的路段,张慧云就可以跨越护栏,就可以横穿马路,就可以闯红灯,只要是路,张慧云就可以横行无阻进行步行。一审法院这样的认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亵渎,此判决书一旦生效对依法治国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上诉人骑行母亲的老年代步三轮车以低于20km的时速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靠右正常行使,突遇张慧云跨越人车隔离的防护栏横穿马路与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再加上张慧云自身特别是双手残疾,失去平衡后无法抓牢,倒地后无法支撑身体,无形中加大了损害结果,四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车不经意的接触就能造成张慧云伤亡,上诉人深感惋惜,但事实就是事实,不容颠倒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急匆匆行走,有疏于观察道路上的车辆通行状况,因其未发现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未能及时采取安全进行避让与上诉人骑行三轮车相接触,导致事故发生。上诉人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正常骑行,对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急匆匆行走与三轮车相接触根本无法预见,违法进入人车隔离道路的张慧云,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然而,一审法院竟把违法进入人车隔离路段的张慧云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强加于上诉人,与理与法都讲不通,法不能向违法让步,由此,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王姝无罪。
综上所述,上诉人是被无辜裹进该交通事故的,如果没有张慧云违法进入人车隔离的道路,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慧云死亡。法治国家不能谁死谁有理,不择手段过度的保护死者,必将侵害另一方。上诉人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的人,也懂得人情世故,事故发生后,曾两次尽微薄之力送钱给对方,都被张慧云家人嫌少拒绝。上诉人的公公张金正(67岁),因不公正的事故责任划分被气死,公公的死亡,让上诉人一辈子心里愧疚难过,上诉人的家庭伤害谁来买单。上诉人是被“一帮人”陷害构陷交通肇事罪的,上诉人是冤枉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匡扶正义,还上诉人清白。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9月 日
157# 2024-4-8 12:1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构陷交通肇事罪上诉状
被强权陷害上诉人王姝,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老城区中电阳光清水湾16号楼1单元1104号,2021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构陷涉嫌交通肇事罪监视居住。
2022年9月1日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王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在被陷害、被构陷上诉人的预料之中,因该构陷案件移交到公诉机关后,检察官不是依法审查监督纠错,而是充当“说客”,再次恐吓、胁迫上诉人赔违法人的钱,不赔钱下一步法院判了,过了哺乳期还得坐牢,不但坐牢 ,还要赔钱,还能强制执行等。现在事实也得到了证明,法律有时是在为有“背景”的人服务。上诉人不服“一帮人”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践踏法律一手遮天,更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39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并改判被构陷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姝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弄虚作假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查明没有纠正,而是官官相卫的再次陷害并作出徇私枉法判决。对王姝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十多份经过质证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特别是前几份证据能证明公安机关弄虚作假作出不实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是否采纳和排除,更是在判决书中未叙述。对公安机关故意隐瞒事实证据,人为把18点15分后的关键监控视频“缺失”(事故发生时18点19分),以公安机关已作出了解释说明,“监控设备无录像内容,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来搪塞。把上诉人母亲合法购买的要求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的老年代步三轮车,认定为“法律意义机动车”,把“行政缺失”的管理责任,强加于上诉人。下一步上诉人将以此为证据起诉生产厂家和经销专营店。
2、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只是走过场,根本就没有查明事实,庭审中播放事故后侧西北角监控视频,证明人与车相接触倒地的情景,也清楚的显示和证明了此路段有禁止行人通行的“护栏”,死者张慧云是怎样进入人与车隔离的防护栏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只有正面的也就是离事故几十米的西南角和东南角监控视频才能看清楚死者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的轨迹,但奇怪的是最正面纱厂南路与汉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监控视频竟在事故发生前四分钟莫名其妙地“缺失”了。
3、庭审中播放监控视频事故路段,明显看到道路两侧的防护栏,一审法院却对公诉机关包庇公安机关弄虚作假把事故发生路段故意改写为“无路侧防护栏”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查明、不认定,继续包庇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和不监督不纠错的公诉机关。
4、死者张慧云作为成年人自身特别是双手残疾,理应遵守交通规则走近在咫尺的人行斑马线,张慧云却无视道路禁止行人通行的防护栏,竟跨越防护栏急匆匆横穿马路,与正常行使的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导致事故发生,上诉人对张慧云跨越防护栏横穿标识双黄实线的马路行为根本无法预测。根本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行驶时疏于观察道路通行状况和未发现张慧云横过道路而未能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避让。死者张慧云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更严重违反了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防护栏••••••。公安机关故意避重就轻只认定张慧云违反第六十二条,却把严重违反第六十三条“人车隔离的护栏”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予认定。只因死者张慧云有“强大背景”。
5、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前,王姝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十二份证据,庭审中十二份证据都得到了质证,一审法院在王姝的刑事判决书中从头到尾为什么只字未提王姝辩护人提交的十二份证据,恰恰在提交的证据中,就能充分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真实的。一审法院在查明方面只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爱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右前部与张慧云肢体相接触”改为“王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撞上张慧云肢体”。对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公诉机关包庇行为,不审查,不重新划分事故责任,甚至继续包庇徇私枉法作出对上诉人有罪判决。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则是水源。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根据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该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慧云因有“背景”,所以就发生了诱供、不实的事故现场勘验、不实的事故鉴定,以人死就有理的理念,串通一气恐吓、威胁上诉人按“全责”赔偿。上诉人不答应全责赔偿,竟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作出让上诉人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认定,达到刑事抓人,威逼要钱的目的。一审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审查不纠正,反而以公安机关已有复核结论,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虚假证据不排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继续徇私枉法判决,制造冤假错案。决定一个案件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官场潜规则。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笼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实就是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这两条规定说的非常明白,就是在非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两条法律与该案毫无关联,一审法院竟偷换概念错误适用这两条法律为死者张慧云寻找法律依据。在一个城市非正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是很少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交通管制的路段,张慧云就可以跨越护栏,就可以横穿马路,就可以闯红灯,只要是路,张慧云就可以横行无阻进行步行。一审法院这样的认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亵渎,此判决书一旦生效对依法治国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上诉人骑行母亲的老年代步三轮车以低于20km的时速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靠右正常行使,突遇张慧云跨越人车隔离的防护栏横穿马路与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再加上张慧云自身特别是双手残疾,失去平衡后无法抓牢,倒地后无法支撑身体,无形中加大了损害结果,四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车不经意的接触就能造成张慧云伤亡,上诉人深感惋惜,但事实就是事实,不容颠倒混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急匆匆行走,有疏于观察道路上的车辆通行状况,因其未发现上诉人骑行的电动三轮车未能及时采取安全进行避让与上诉人骑行三轮车相接触,导致事故发生。上诉人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正常骑行,对张慧云跨越护栏横穿马路急匆匆行走与三轮车相接触根本无法预见,违法进入人车隔离道路的张慧云,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然而,一审法院竟把违法进入人车隔离路段的张慧云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强加于上诉人,与理与法都讲不通,法不能向违法让步,由此,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上诉人王姝无罪。
综上所述,上诉人是被无辜裹进该交通事故的,如果没有张慧云违法进入人车隔离的道路,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慧云死亡。法治国家不能谁死谁有理,不择手段过度的保护死者,必将侵害另一方。上诉人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的人,也懂得人情世故,事故发生后,曾两次尽微薄之力送钱给对方,都被张慧云家人嫌少拒绝。上诉人的公公张金正(67岁),因不公正的事故责任划分被气死,公公的死亡,让上诉人一辈子心里愧疚难过,上诉人的家庭伤害谁来买单。上诉人是被“一帮人”陷害构陷交通肇事罪的,上诉人是冤枉的。希望二审法院能匡扶正义,还上诉人清白。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9月 日
158# 2024-4-8 12:20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8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159# 2024-4-8 18:0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4-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然而,洛阳市中级法院不但公然违背法律条款,反而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判决书之外编造事实枉法裁定。
160# 2024-4-9 08:43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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