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

2023-12-10 13:35 193968人阅读 307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呼声] 向河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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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7 发表于 2023-12-13 0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1 19:27
还有一个案例,一个女子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被大货车压死,最后女子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负次要责任。 ...

这判罚没有问题
41# 2023-12-13 06:57 评论 收起评论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7: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IN7 发表于 2023-12-13 06:57
这判罚没有问题

我的一个伙计媳妇横穿马路,被一女孩骑电动车撞了,住院后一星期死亡,交警判的电动车(按摩托车对待)承担主要责任,最后赔偿30万被谅解免于刑事责任。我的表姐推自行车闯红灯横穿马路,被一辆面包车撞了受伤骨折,面包车被判主责,所以全国各地都是这样判的,除了高速公路,除了行人故意碰瓷,所有的机动车撞人都是主责或者全责,这是因为我国的国情所致,驾驶机动车的都受到过培训,几乎都有保险,另外机动车是强势,相对于行人是弱势。好多年了,都把我们现在骑的黄牌照摩托车,一单发生车祸都按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对待。
42# 2023-12-13 07:10 评论 收起评论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气勇者 发表于 2023-12-12 23:18
市区早就禁行三轮了,所以全责没错,不赔偿就区坐牢吧。

全责或主责不是因为这种车禁行了,而是按照发生车祸时的主要原因,禁行只是违反了行政许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判定责任几乎没有关系,有驾照和没有驾照判断事故责任也没有关系,只是交警发现了没有驾照会处罚你,我以前也是你这种想法。
43# 2023-12-13 07:15 评论 收起评论
新时代卖炭翁 发表于 2023-12-13 0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1 14:55
河北有一案例,奔驰轿车绿灯放行,一骑电动车小伙闯红灯,被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判小伙负事 ...

交警判的没错,电动车出了事故也是按摩托车对待,都是机动车,谁闯红灯谁肯定是全责。
44# 2023-12-13 07:31 评论 收起评论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1 14:47
你替几个朋友处理过交通事故,就凭你这样理解法律,朋友都被你坑了。

我的亲戚朋友有好多交通事故都是我去处理的,虽然我不是律师,但是我知道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所以有个伙计送了我一个外号:编外交警!有的伙计出了车祸会掂酒拿菜找我咨询。
45# 2023-12-13 07:44 评论 收起评论
WIN7 发表于 2023-12-13 0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7:15
全责或主责不是因为这种车禁行了,而是按照发生车祸时的主要原因,禁行只是违反了行政许可,给予相应的处 ...

想听听你对这个案子交警判罚有木有异议
46# 2023-12-13 07:56 评论 收起评论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IN7 发表于 2023-12-13 07:56
想听听你对这个案子交警判罚有木有异议

已经在前面发表过看法了,不敢再多说了,怕有人不高兴了。
47# 2023-12-13 08:1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3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lyshangdu.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NTkxNTcxfDE0NTE3MDk2fDE3MzIxNzg3ODB8MHw%3D
48# 2023-12-13 09:59 评论 收起评论

图片与本案无关

图片与本案无关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朝阳群众168 发表于 2023-12-13 08:12
已经在前面发表过看法了,不敢再多说了,怕有人不高兴了。

只要讲道理讲法律,就不会不高兴。
49# 2023-12-13 10:46 评论 收起评论
九都中路 发表于 2023-12-14 0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老百姓不懂的,这种电动三轮车和上不了工信部的摩托三轮车真的不能买,一不能买保险,一旦有个事故,都要自己掏钱。二出了事故都是按照机动车对待,特别是和行人发生车祸,都是主责或者全责,普通家庭根本承担不起经济赔偿。国家应该禁止生产这种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0# 2023-12-14 07:5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lyshangdu.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NTkxNjg0fDc4ZmJlMDA1fDE3MzIxNzg3ODB8MHw%3D
51# 2023-12-14 10:25 评论 收起评论

一个国家两种认定

一个国家两种认定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lyshangdu.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NTkxNjg1fDRhYmRmOTE2fDE3MzIxNzg3ODB8MHw%3D
52# 2023-12-14 10:36 评论 收起评论

违反常识的右前部接触

违反常识的右前部接触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看。

大家看看。

53# 2023-12-14 16:28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洛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为什么要隐瞒该案死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54# 2023-12-15 10:05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3-12-15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5 10:05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洛阳市公 ...

你的思维陷入了“完美的受害人”陷阱。法律上并不是行为“不完美”,就没有资格当“受害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听懂了,前几天网上视频,一个管理交通的工作人员把一个没有戴头盔的人打倒在地,那个人确实有过错,没有头盔,但是不影响对打人者的处罚(具体怎么处罚没有看到报道),法律上不能说受害人先犯错误,就不处罚打人者。
55# 2023-12-15 10:23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6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3-12-15 10:23
你的思维陷入了“完美的受害人”陷阱。法律上并不是行为“不完美”,就没有资格当“受害人”。

举个简单 ...

你这是偷换概念,一个正常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骑行,被违法进入且不注意自己安全的人撞上,造成自己伤亡,难道让无过错人承担全责赔偿和负刑事责任吗?还有天理吗?
56# 2023-12-16 11:4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天理》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57# 2023-12-16 11:55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6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公安局领导和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为了袒护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常玮的违法母亲,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不实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不实的事故鉴定意见,设套诱供不实的询问笔录,一个监控缺失,一个监控无事故画面等等,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公正的。
58# 2023-12-16 12:14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3-12-17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6 11:49
你这是偷换概念,一个正常在人车隔离的道路上骑行,被违法进入且不注意自己安全的人撞上,造成自己伤亡, ...

问题是,你自己认为你无过错,司法机关认为你有过错,谁说了算?
59# 2023-12-17 19:29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3-12-17 19:29
问题是,你自己认为你无过错,司法机关认为你有过错,谁说了算?

呼格案、聂树斌案、张作海案、念斌案叔侄案等等,谁说了算??
只能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罢了。做为人只要思想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认为自己无过错,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要坚持控告枉法的坏人,是坏人绳之以法。
60# 2023-12-17 19:50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3-12-17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7 19:50
呼格案、聂树斌案、张作海案、念斌案叔侄案等等,谁说了算??
只能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罢了。做为人只 ...

如果你认为判决错误,为什么不向司法机关申诉?
61# 2023-12-17 20:14 评论 收起评论
舆论监督 发表于 2023-12-17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现场照片,视频为证据的。
62# 2023-12-17 20:56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据理力争下,经中队长、大队长同意,交警事故大队才把后侧的监控复制给王姝和家人,前面的两个经“政府信息公开”才告知西南角监控缺失,东南角复制四个小时无发生事故画面。
请大家耐心等待一下,随后把后侧监控发给大家看。
63# 2023-12-18 08:53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事需要向大家说明一下;王姝和家人自己买光盘到事故大队复制后侧监控视频时,办案警官李杰说;事故视频如发到互联网,就加重对王姝处罚。
请问大家,办案警官说这话对吗????
64# 2023-12-18 09:16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65# 2023-12-18 09:42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lyshangdu.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NTkxOTczfGI2ZTc5OTQzfDE3MzIxNzg3ODB8MHw%3D://591974.jpg
66# 2023-12-18 10:52 评论 收起评论

事故大队以东南角

事故大队以东南角

事故大队以东南角

事故大队以东南角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请求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把纱厂南路与汉屯路交叉口东南角监控视频复制给王姝家人。这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请不要遮遮掩掩。
67# 2023-12-18 11:01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老城法院庭审时,王姝代理人曾提出纱厂南路与汉屯路交叉口西南角和东南角的两个监控视频,西南角既然缺失,东南角和西南角仅一路之隔。请被告把东南角监控视频当庭播放一下,也能代替西南角缺失的监控视频。如有发生事故时的经过,原告当庭撤诉。审判长没有同意当庭播放东南角发生事故的监控视频,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白了,原来他们是“一伙的”。
68# 2023-12-18 11:24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老城区的两次行政诉讼案,王姝两次向老城区法院申请庭审直播,但开庭时都以机器故障原因不能庭审直播。
69# 2023-12-18 11:37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0# 2023-12-19 09:02 评论 收起评论
锋语 发表于 2023-12-19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监控视频上看,对方是在越过护栏并横穿对向马路越过道路中线时被撞到的,所以,与她是否翻越护栏没有关系。作为驾驶员,应该能够观察到行人。
71# 2023-12-19 12:41 收起评论
飞飞65191 2024-4-13 08:55
评论
同意。对方是在越过护栏并横穿对向马路越过道路中线时,基本上都快到路边了,才被撞到的。作为驾驶员,应该能够观察到行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锋语 发表于 2023-12-19 12:41
从监控视频上看,对方是在越过护栏并横穿对向马路越过道路中线时被撞到的,所以,与她是否翻越护栏没有关系 ...

不要凭感觉,你认为。应该引用法律,一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来规范每一个人。
72# 2023-12-19 14:14 评论 收起评论
正经滴刷卡机 发表于 2023-12-19 1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调差清楚应该不难
73# 2023-12-19 14:49 评论 收起评论
锋语 发表于 2023-12-19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mu60897 发表于 2023-12-19 14:14
不要凭感觉,你认为。应该引用法律,一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来规范每一个人。 ...

是你在一直强调对方翻越护栏导致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是,对方翻越护栏并穿行对向道路越过中线后发生的事故,你方有足够的时间和距离判定。且你方驾驶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而又无摩托车驾驶执照,属无照驾驶无疑。
74# 2023-12-19 16:03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锋语 发表于 2023-12-19 16:03
是你在一直强调对方翻越护栏导致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是,对方翻越护栏并穿行对向道路越过中线后发生的事故 ...

请问,那一条法律法规规定过中心线,就可以与跨越护栏无关。
75# 2023-12-19 19:08 收起评论
飞飞65191 2024-4-13 08:57
评论
所有人跟你不一样的意见,你都不同意。好吧,你说的都是对的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76# 2023-12-19 19:18 评论 收起评论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3-12-19 19: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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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 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含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78# 2023-12-19 19:30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3-12-1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属于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体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9# 2023-12-19 19:35 评论 收起评论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3-12-19 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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