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去做临时工,25岁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安排到单位,兢兢业业工作数十年,多次获单位表彰。然而单位却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恶意将其“变成”劳务派遣工。临近退休,单位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双方引发劳动争议。她要求确认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至今四年有余。劳动仲裁和县法院两次一审均支持其诉讼请求,却遭到三门峡市中院于法无据的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法官刘宇飞、郭敬涛对二审存在的违法问题拒不纠正,仍未维护其合法权益。她就是三门峡市渑池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烟草局)职工焦建娥(女)所遇到的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维权难问题。,焦建娥(女)1968年2月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2022年2月16日,焦建娥在她的家乡渑池县向我们诉说了她倍经艰辛的维权历程。并实名举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宇飞、郭敬涛违法办案,不依据事实证据,违法办案的事实依据。
1988年,她到三门峡市渑池县烟草局下属的烟叶复烤厂做临时工,从事锅炉软水化验工作。1993年5**渑池县劳动人事部门招工,被安排到烟草局烟叶复烤厂,先后从事化验员和保管员工作。2003年6月,在烟草局没有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让她与渑池县创业劳务派遣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以不签就不让她上班相威胁,为保住工作,她被迫签了合同。由此将她推向了后半生将要失去生活保障的边缘。她拿出该案中的相关证据和裁判文书,指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1)豫民申8823号8960号民事裁定存在的问题。
有法不依 以言代法
一是驳回她与烟草局2003年6月之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再审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参照2013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该两个民事裁定却依据劳务派遣合同裁定2003年6月之后她与烟草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法律背道而驰。
二是驳回支付她的工资差额的再审申请于法无据。她与烟草局同事刘某爱同期招工到烟草局,岗位相近,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刘某爱的劳动报酬支付她的工资差额,省高院的裁定却以她与刘某爱工作性质、岗位不完全相同为由不予支持,是无视法律规定。
无视证据 歪曲事实
一,无视经法庭质证,她受烟草局人劳科干部威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证据。对出庭三名证人的证言视而不见,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威胁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对案卷中经法庭质证的劳动人事局工人介绍信存根、她缴纳养老金通知回执单、荣誉证书、计划**证明、体检表、工资查询单、她的职工工龄变更审批表等多份证据为何视而不见?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均证实1993年5月至2018年2月她一直都是烟草局的职工,烟草局对她一直存在用工行为,刘宇飞、郭敬涛两位法官对这些扎实确凿的证据却只字不提。
三,刘宇飞、郭敬涛对她提供的录音光碟新证据视而不见,不予采信,也不回应?
四,刘、郭两位法官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为何认定2003年5月之后,她的工资一直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那么2013年2月5日创业中心注销后至2013年11月,她仍在原单位工作,她的工资毫无疑问只能是烟草局发放,更何况她还提供了2016年及2017年烟草局为她发放工资的建行查询流水单。两位法官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双方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她的岗位、工资与实际工作中她的岗位、工资是一致的吗?这分明是凭空捏造事实。
五,无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她2003年6月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刘宇飞却在裁定书中称: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她2003年6月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荒唐至极。
藐视类案 同案异判
违反“同案必须同判”的原则。一,参照她提供2013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案件中的创业中心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鼎城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在成立前的2013年11月1日更谈不上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难道说一个没有出生的小孩就能报户口成为合法公民吗?滑稽。参照此类案,应确认她与烟草局自2003年6月之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刘、郭两位法官却作出相反的裁判观点。
二,参照她提供河南省高院(2017)豫民申3128号民事裁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又通过派遣机构重新使用劳动者,应认定逆向劳务派遣无效,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此类案,同样是烟草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通过劳务派遣重新使用她,完全应当判决她与烟草局2003年6月至2018年2月仍存在劳动关系。而刘宇飞、郭敬涛对她提供的该类案视而不见,竟作出相反的裁判观点,故意在同一省高院惊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她还提供了与她案件相类似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山东滨州烟草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判决结果同样是逆向劳务派遣无效,劳动者与烟草局存在劳动关系。
三,另外两位法官的裁定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也不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程序违法 主观意断
2021年12月1日上午,她的两个案件线上举行合并听证询问,只有刘宇飞一名主办法官在庭审现场,按照民事诉讼中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一体化。两个民事裁定书显示合议庭成员是三位法官,主办劳动关系的法官刘宇飞竟敢一人开庭审理,支付工资差额案件的法官郭敬涛不在庭审现场,是靠主观想象做出的(2021)豫民申8823号民事裁定吗?并且对她提供的录音光碟新证据不进行法庭调查。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两个民事裁定怎么令人信服?
信访维权 屡遭推诿
2021年5月她对二审于法无据的判决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收到的手机短信是转三门峡中院处理,两个多月杳无音信,她找中院得到的答复是不予处理。今年元月份以来她多次向省高院信访刘宇飞、郭敬涛两位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仍多次收到转三门峡中院处理的手机短信,反映省高院法官的问题,为何转市中院处理,严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规定15日决定是否受理、60日予以办结、最长不超过90日的规定。这分明是推诿扯皮,无视信访条例。
坚定信心 期盼正义
听完了她的苦诉,我们深表同情,面对她提供的铁证如山的证据和省高院刘宇飞、郭敬涛两位法官无视法律的裁定书。让人触目惊心,她坎坷曲折的劳动维权经历骇人听闻,这样的劳动争议闻所未闻,刘、郭两位法官的裁定结果极为罕见,既不依法办案,也不参照类案办理,既存在程序违法,也存在实体违法。严重违法了统一法律适用和同案同判的原则,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损伤司法公信力。已涉嫌枉法裁判,烟草局提供的鼎城公司劳务派遣合同涉嫌伪造证据。当提及她的下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她说:“法律是公正的,只是个别执行法律的法官不依法办案,不巧的是她的案件遇到的办案法官刘宇飞,竟是去年四月初遭洛阳市市民实名举报办错案件的“糊涂”法官,举报后被予以纠正。”她最后说,前段时间到省高院信访时,在最显眼的地方看到了习总书记的一句话:“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她坚信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