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长春路派出所违法乱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2018.9.(1) 原告:徐志刚,男,1971年11月2号出生,汉族, 工作单位:洛阳市某国际旅行社某营业部经理,身份证号:410303197111020519。 联系电话:15896623569.13383798886.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6号, 机构代码:00537387-7, 法定代表人:李晓哲,该局局长。 (该局:彭延洛刘红军主办,赵英张陆俊主管, 蔡超/高文豪胡宝红2协警是当事人/王景芳马胜利),
事实和理由: 被告认定:“徐志刚2011年10月14号晚与人发生纠纷,由长春路分局派出所出警到案发地执法,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责任,定案原告寻衅滋事罪。”于事实不符。
一:事实如所述: 事发时,原告在现场,先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焦峰/洛阳市工商局)的暴力殴打和追打阻断报警110后,又遭到不明身份的人(焦峰)伙同出警的两人(高文豪胡宝红2协警)三个对原告暴力殴打,并且违法使用背铐和强迫原告向不明身份的人(焦峰/洛阳市工商局)下跪磕头,然后把原告踹进出警车后在不明身份的人(焦峰)的指使下在车内再次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反拉背铐把原告拖进治安大队扔在地上,带铐扣押一晚直至第二天上午。原告被定于寻衅滋事罪。 案件后即日,原告有受伤照片等证据,要求进行伤情鉴定,也一再请求被告调取现场的警用监控视频作为重要证据,被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 在原告追究对方三人的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被告只是口头对出警两人的违法暴力执法承认错误,承诺追究不明身份的人(焦峰/洛阳市工商局)的刑事责任,但对不明身份的人(焦峰/洛阳市工商局)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追究严惩,属于违法乱纪庇护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 理由(1): A,依据:被告无原告醉酒及醉酒滋事证据;(指鹿为马编造实情!颠倒黑白,虚构实情,违法乱纪,肆意妄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B,物证:案发现场有监控;(为何阻拦原告取证?被告违法包庇对方当事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原告正当权益!) C,人证:出租车司机王志平豫ct7557始终在现场;(受到对方当事人和出警人员的恐吓,始终没有证言。) D,在案发现场,出警人员之一高文豪用步话机联系警用监控要求关闭被拒;(胆大妄为!) E,在案发现场,编造文案理由以袭警名义前后暴力殴打原告和强迫上背铐;(警用监控影像呢?) F,在案发现场及警车上,对方当事人和出警两人,对背铐的原告暴力殴打以及金钱收买,并当原告面商谈编造案件内容;(警匪一家!令人发指!) G,在案发后,对方当事人和出警两人,编造长春路派出所询问笔录;(公安局是你家开的?中央司法规章制度何在!) 二:理由(2): 在原告追究合法权益收到极大伤害的过程中,2015年6月29号,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官方ID--洛阳长春路派出所,在洛阳信息港发布内容如下:
“2011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徐志刚酒后乘坐出租车在涧西区珠江路工商局家属院大门口遇到同住在该家属院的焦某开车回家,焦某停车叫门卫开门时,徐志刚从出租车上下来上前多次对焦某进行纠缠,不让焦某进院,双方发生争执、撕扯,焦某无奈拨打110报警。我所民警出警,因现场调解无效,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进行处理,但是徐志刚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撕扯,后被强行带回我所治安大队。徐志刚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治安大队民警于当日早上7时48分其酒醒后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徐志刚以被出警人员对其强行带离不满为由多次到有关部门缠访、闹访,所领导多次约见徐志刚,并到其家中和徐志刚见面沟通。徐志刚以看病、误工和家庭生活困难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我所于2012年5月25日协调涧西区相关部门对徐志刚进行了现金救助。去年徐志刚又提出追究焦某对其名誉侵权,并要求焦某赔偿其名誉损失20万元,因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我所明确告知徐志刚到人民法院起诉。 我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不存在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现象。”
原告针对被告的裁定,当时就提出请被告拿出裁定的各样证据来,直至今日,被告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一拖再拖无作为想敷衍了事,以至于现在更加肆无忌惮,颠倒黑白,虚构案件及过程的实情。多次对原告构成了侮辱诽谤的事实,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以至于原告的父亲徐天宠(原洛阳市工商局正局级退休干部)气愤含恨离世及家破人亡。 综上所述: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长春路派出所,颠倒黑白,虚构案件及过程的实情,属于严重违法乱纪庇护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诉求如下: 2018年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折断“保护伞”,拆掉“黑后台”,除恶务尽, 纠正冤假错案之际,正逢中央巡视组和督察组的到来,原告实名举报此事件,希望得到中央巡视组和督察组,河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督办组,河南省洛阳市政法委公安局及相关单位的重视和彻查!使严重违法乱纪庇护黑恶势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不法之徒付出违法的代价和得到严厉的惩罚!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告慰原告之父在天之灵!
跪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综治办 中央巡视组和督察组 扫黑除恶专项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新闻媒体 河南省公安厅督察办公室 河南省各新闻媒体 洛阳市政法委公安局及相关单位
(可以转发) 原告:徐志刚15896623569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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