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条例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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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实事]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条例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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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河散人 发表于 2019-9-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为我省见义勇为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必将更好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1、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奖励回老家也能享受
《条例》规定: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外被确认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这样就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得到认定但未享受到奖励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会得到认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等。
2、完善见义勇为后保护
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我省新《条例》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章“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这样见义勇为人员从行为发生时的权益保护和行为发生后的社会保障两个方面都得到了规范,更加充实完善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3、奖金可累计申领最高超过10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给予20万元(省级较大影响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以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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