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操作给我造成百万损失!清晰明了的案件却拖了三年多,现在的我妻离子散

2017-10-10 17:58 17569人阅读 7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城事曝光] 银行违规操作给我造成百万损失!清晰明了的案件却拖了三年多,现在的我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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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香烟 发表于 2017-10-10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经过:
2014年6月19日原告梅先生委托他人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瀍河支行使用原告的工商卡(卡号为:6222081705001207000)办理跨行汇款业务,向“高利峰”在中原银行三门峡分行文明路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24418001815407)跨行汇款100万元。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瀍河支行作为汇出方,依照代理人梅路路填写的跨行转账申请单为其办理了跨行转账业务,收款方为“高利峰”。而被告中原银行三门峡分行文明路支行作为汇入行却将梅俊江名下的100万元汇款(在收款方名字与账号不符的情况下)违法支付给“高利锋”,(注意一个是“峰”,一个是“锋”)系严重违反银行操作规定的违法操作,给梅俊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处理此事,银行在自身违规违法的前提下拒绝给原告一个说法,造成原告历经了三年的艰难诉讼,给原本就千疮百孔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中国工商银行瀍河支行、被告中原银行三门峡分行文明路支行为原告办理跨行汇款业务时,没有仔细核查收款人的姓名与账户,违法办理支付,给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付。)、第166条(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合同法》第107(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及12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释义】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原因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法律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条之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廛河支行、中原银行三门峡分行文明路支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
事实清楚明了,汇款时账号和户名不服,银行应及时退还至汇出账户。原告将款项汇给了第三人“高利峰”,银行抗辩说此人不存在,那么银行就应该退还此笔款项到原告账户,银行无权代替原告做主将钱汇至第四人“高利锋”名下。银行属于专业性机构,此等行为即违法又违规。违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的法,违的是滥用职权的规。
笔者得知此事后,按照梅先生汇款时填写的卡号,通过4个银行的网银汇款测试,都退回来了!
本案件于2016年3月30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我方胜诉,对方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发回重审。2017年3月15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再次判我方胜诉,对方再次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份至今仍未判决。截至今日梅先生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可能败诉,心如刀绞,他说:我一个小老百姓,没有关系,没有人脉,钱也被银行坑了,对方的实力又那么大,希望法律可以为我申张正义,三年多来我寝食难安,只盼能够打赢官司,减轻生活压力,可现在……”。望广大朋友和媒体关注转发此事,还我们小老百姓一个公道。
 楼主| 余香烟 发表于 2017-10-1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甚是愤慨,所以想替梅先生申张正义,同时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和帮助……因为我们都希望正义得到声张。
沙发 2017-10-10 18:02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_平常人 发表于 2017-10-10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板凳 2017-10-10 19:17 评论 收起评论
sky 发表于 2017-10-10 2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惨
地板 2017-10-10 20:56 评论 收起评论
我嘞个去 发表于 2017-10-1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3年前的100万可比现在的100万值钱多了,损失咋算?
5# 2017-10-11 08:43 评论 收起评论
大猫王 发表于 2017-10-1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死不告状、老祖宗留下的血的教训、不是一句空话啊。
6# 2017-10-11 08:54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余香烟 发表于 2017-10-11 22: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支持
7# 2017-10-11 22:43 评论 收起评论
紫藤 发表于 2017-10-1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深表同情,小老百姓真的是无处伸冤,叫天天不应啊
8# 2017-10-12 09:09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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