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阳九九龄醋业董事长王体军,今天我实名揭发黑恶势力掌握基层政权的事实,请求政法机关高度重视。
事件概述
2012年3月15日下午,洛阳市安乐镇军屯村村委会公然通过村委广播组织百余村民手持铁锹、耙子、钢管等器械到九九龄公司聚众闹事,并拉来建筑垃圾封堵企业大门,推到企业围墙20多米,使九九龄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对此破坏九九龄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事件,九九龄公司当即报案,随后安乐镇派出所出警介入调查。
最终,安乐镇军屯村村民王建安被以破坏他人财物罪依法监视居住。2014年洛龙区检察院以毁坏他人财物罪将王建安起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根据(洛龙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显示,王建安被判处罚金10000元。
真相反转
2016年9月,王建安找到九九龄公司将事件原委说了出来,据王建安叙述:当年事件的组织者是军屯村村委书记李留森,李留森当年因对政府企业改制协议不满,而嫉恨九九龄公司。李留森指使村委主任张春香以每人发放30元为报酬,煽动村民前往九九龄公司闹事,又雇佣汽车拉大量建筑垃圾封堵九九龄企业大门。
这起恶劣事件发生后,李留森指派村委主任张春香找到王建安商量让他顶罪,并承诺王建安每次去一趟司法机关200元,不管处罚多少钱均有村委承担,事后再给王建安在本村批一块宅基地。面对这样的诱惑,王建安答应了顶罪的口头协议。
村委会账目显示,先后给王建安4笔钱,共计2.4万。 企业诉求
请求政法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打击军屯村村委书记李留森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洛阳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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