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23 12:51

事故大队在作出事故认定书时,是依据两个监控视频判断作出的,可给当事人只复制了后侧模糊的监控视频。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23 12:56

65楼模糊的监控视频,也清楚的记录了路边有人车隔离防护栏,但事故勘验报告上,把防护栏一栏,认定为无防护栏。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23 12:59

办案警官当时曾警告当事人,如把该事故发到互联网,就要加重处罚。

走进大自然 发表于 2024-10-24 09:49

这路段是有防护拦的,但不是全封闭路段,老人不太可能翻那么高的防护拦,看还有不少行人穿马路
即然把三轮认定为机动车了走中间车道也没毛病,车也未超速,老太过马路都不看来车方向,真自在
我要是法官,各一半责任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24 17:58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7日立案的规定,今天下午到洛龙区法院询问关于10日提交的行政诉讼立案问题,接待的男法官给了一个电话,让打电话问问,接电话的女法官说,领导正在研究,让再等等..........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26 10:09

还有,女法官让提交生孩子和哺乳期的有关材料,昨天提交后,又打电话让提交去年9月7日事故大队抓捕收监的手续,这个手续,法院没有给,交警事故大队也没有给,等星期一再向法院和事故大队要收监手续。

过客~~~ 发表于 2024-10-26 10:15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7-23 14:32
你大哥没工夫搭理你

开眼吧,这“愚人”哪里不平哪有他,哪里不平哪有他:lol

真拿自己当济公了?你就是个搅屎棍子。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0-26 10:16

过客~~~ 发表于 2024-10-26 10:15
开眼吧,这“愚人”哪里不平哪有他,哪里不平哪有他

真拿自己当济公了?你就是个搅屎棍子。


你是个混、账东西

过客~~~ 发表于 2024-10-26 10:17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0-26 10:16
你是个混、账东西

别激动,慢慢来。。。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0-31 09:01

这是洛阳中院档案室2024年10月11日复印的未送达的裁定书,只字不提当事人王姝申请缓交诉讼费被洛阳中院“不准予”的事实。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1 13:24

今天下午向洛阳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中院再转交河南省高院。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1-1 13:56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1 13:24
今天下午向洛阳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中院再转交河南省高院。

可以直接提交省高院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 11:05

现在刑事再审和民事再审必须由中院转交,这不知依的那条法律。
昨天下午提交再审申请书,接待法官说已过时限不接受,现正和审判长联系,打了一下午电话没人接,可能是开庭去了。下个星期继续联系提交再审申请书。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 11:07

国法壮胆诉到底。什么牛鬼蛇神魑魅魍魉都不怕。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 11:13

2024年10月11日联系书记员是,书记员还说,档案室复印的裁定和红章裁定一样,可以申请再审,昨天下午去提交了,下面的男法官反而说过时限了不接受再审申请。

lyhpdz 发表于 2024-11-2 16:23

道路摄像头老百姓需要时是坏的:@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17 18:09

洛龙区法院行政诉讼案,至今未立案。洛阳中院民事再审案,立案庭不立案,原因是已过时限,在监狱里一年也得算时间不能中止?

舞裆派掌门 发表于 2024-11-17 19:26

说几点看法:
1、把孩子送到福利院,这么做有点不人道,毕竟那么小的孩子,而且以周末休息为借口让孩子爸爸晚2天才接到孩子,让人无法理解;
2、本来支持你,但看到你上传的视频,如果不是骑车走神没看到人,那就是违法加装的雨蓬遮挡视线导致撞人,而且你们自己竟然还认为不怨你们?这你要能上诉成功,我才是刷新了三观,打个比方,一个小偷刚偷完东西跑出来,被一车撞死了,司机说因为小偷作案逃跑期间被我撞死的,我不应该负责,你觉得他偷东西后逃跑,就该被撞死吗?
3、受害人家属是小头头,上级领导护没护不知道,但这事判的个人感觉是基于事实,你不服就去找律师咨询啊。

古都洛阳 发表于 2024-11-17 23:20

行人在马路上不用戴安全头盔这么重大的安全隐患竟然不立法?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19 15:19

舞裆派掌门 发表于 2024-11-17 19:26
说几点看法:
1、把孩子送到福利院,这么做有点不人道,毕竟那么小的孩子,而且以周末休息为借口让孩子爸爸 ...

第2,就是偷换概念。

天天想你 发表于 2024-11-21 15:40

走进大自然 发表于 2024-10-24 09:49
这路段是有防护拦的,但不是全封闭路段,老人不太可能翻那么高的防护拦,看还有不少行人穿马路
即然把三轮 ...

主要是把电动车为机动车了,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是次责就是全责,我的一个亲戚走斑马线闯红灯,被一辆汽车撞了,汽车主责,我的亲戚次责!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1-21 15:47

是的,最关键那辆车是不是机动车?   别的方面估计大家意见都统一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3 09: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据这条法律,洛阳中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借口因过时限,不予受理是违反法律的。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3 09:09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11-21 15:47
是的,最关键那辆车是不是机动车?   别的方面估计大家意见都统一

关键是法院的判决书竟然写着机动三轮车没有购买强制险,请问,电动三轮车交强险在什么地方购买?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4 08:53

国法壮胆诉到底,不信魑魅魍魉把路挡。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1-27 18: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依据这条法律,洛阳中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借口因过时限,不予受理是违反法律的。

锋语 发表于 2024-11-28 15:16

建议信息港给楼主颁发奖章,连续一年孜孜不倦发帖。信息港繁荣就靠楼主了。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4-11-28 16:45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3 16:21

以后将死磕立案

丽京上空的云 发表于 2024-12-3 17:01

回头再仔细看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5 15:56

今天上午到洛阳中院庭长接待,庭长看案件材料后,给该裁定的审判员曹园打电话,后留了一份再审申请书,让当事人回去等曹园的电话。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7 08:03

洛阳中级法院领导接访表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7 11:37

国法壮胆诉到底,不信魑魅魍魉把路挡。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8 08:11

希望洛阳中院能依法接收再审申请,彰显法律尊严。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8 10:16

明明是法律程序,反而让当事人走信访程序,还是权大于法呀!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9 16:12

办案警官曾警告当事人,如把该事故发到互联网,就要加重处罚,现牢已坐完,在家等着你加重处罚........

天马行空78636 发表于 2024-12-10 09:10

不懂法律,不做评判。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13 08:43

洛阳中院民庭庭长接访时,是让审判员曹园给当事人打电话看是否能立案,可打电话不是曹园,而是信访上女的打电话,又把立案责任推倒前台,昨天上午去前台又找男法官,仍然和以前一样超时限不接收再审申请。

向我开炮 发表于 2024-12-13 10:47

坚持一年了;P

道远昭昭 发表于 2024-12-14 09:25

下个星期,将去郑州省高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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