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洛阳市义工联合会。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洛阳市义工本组织是由乐于奉献爱心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 ,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 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应接受洛阳市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洛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住所为: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1号楼3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帮困助残、助学助教、义务支教、公益图书馆、环境保护、城市文明建设、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五)遵守本组织纪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或在本组织网站上注册申请。
(二)按照本组织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培训学习后,本组织授予会员资格。
(三)参加本组织的入会仪式,授予本组织注册志愿者证书或本组织标志徽章。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接受本组织组织的培训;
(三)参与本组织各部门或活动组负责人的竟聘,或参与本组织日常事务工作;
(四)向本组织要求维护其在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标识;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对会员进行劝退、降级或除名:
(一)不遵守组织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对本组织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本组织相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组织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向本组织人力资源部门递缴书面退会申请,或在本组织网站及相关版块发帖申请,即视为放弃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应交回本组织标志徽章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内在本组织网站(www.hlva.org.cn)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与会会员达到会员总数2/3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超过2/3常务理事的要求下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组织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聘任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及聘任理事产生办法及任期:
(一)常务理事7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组织日常活动开展及内部管理工作。每届常务理事任期2年。
(二)聘任理事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表决产生,主要负责本组织的经费筹集、监督指导、外部协调等工作。每届聘任理事任期1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就本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指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名、决定和罢免本组织的聘任理事;
(十一)对各部门、各活动组的工作进行考核;
(十二)决定本组织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组织的常务理事向常务理事会递交书面声明或在本组织网站及其也相关网站上申请退出常务理事会的,即视为放弃本组织常务理事资格,并自动退出本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空缺名额由当年会员大会被投票人员顺次排序补足空缺或由会员大会增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及任期:
(一) 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二) 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并经过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通过后的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四) 以上人员任期均为2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均不得兼任其他公益组织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组织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组织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本组织事务。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职权:
(一)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本组织管理工作。
(二)副会长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权利。
(三)秘书长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以及协会内部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组织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组织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本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3月18日进行了部分修改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组织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