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区热力公司让用户签署供热合同的问题

2018-10-22 11:15 98653人阅读 9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呼声] 关于高新区热力公司让用户签署供热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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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星叠 发表于 2018-10-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新区管委会,我是高新区一小区的业主,现投诉和举报高新热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2018年的供暖即将开始,但是目前高新区很多小区业主都无法完成缴费,原因是高新区热力公司要求各小区业主与其签订一份热力公司单方拟定的所谓供热合同,如不签订合同,禁止进行采暖缴费(包括银行、微信各种缴费渠道),而且很无赖的说无不能按时完成缴费将无法进行供暖,并且用户要承担所谓的滞纳金。
      针对高新热力公司所谓的合同(具体大家可以看附件),主要有以下违法内容:
        一、交纳25%基本热费这项条款洛阳市已经取消,但在这份合同中还存于第五条第三项中的第5小项。
        二、这份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违反河南省最新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83号文)中的规定,具体违规条款如下:
        1.合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项中的第4小条关于供热温度的条款,违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合同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规定"热力站、庭院管网的维护、管理、维修及费用由受影响的业主共同承担"违反183号文件中的第十四条的规定。省18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本是热力公司的义务通过本合同直接转接到小区的所有业主身上,根据此条款如后续因设备故障导致供暖中断将与热力公司无任何关系,后果全由小区业主承担。
       3.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第2小条,第七项、第九条中的第七、八项关于业主自己户内自用暖气片的条款违反183号文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侵权,而且若用户家里暖气不热,热力公司会用这些条款中的规定以用户自己装的暖气片为借口推卸责任。
      4.合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2、7小项关于赔偿的问题违反183号文件中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合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第1小项中关于业主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供热费,未按时交纳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明显不合理,一是183号文中没规定,二是我们是提前预交不存在违约金。
        到目前为止,高新区的各小区业主反复和高新热力公司沟通合同中存在的以上违规条款,热力公司对其中一些违规条款口头进行了纠正答复,但对另外一些违规条款则找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拒不纠正和回答。而且还继续让小区业主去签这样一份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根本没有纠正的意思,同时通过一些手段阻止没有签所谓合同的业主进行缴费,并威胁如不能按时缴费将收取滞纳金。对于高新热力公司这种官僚作风,强迫业主签定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的行为,我们业主很气愤也很无奈,恳请高新区管委会能够听听高新区各小区业主的声音,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


微信禁止未签合同的用户缴费(同时洛阳银行也无法进行缴费):

微信禁止未签合同的用户缴费

微信禁止未签合同的用户缴费


高新热力公司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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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而不语 发表于 2018-10-22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4_289:}{:4_289:}{:4_289:}
沙发 2018-10-22 12:58 评论 收起评论
咋啦,乖 发表于 2018-10-22 13: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不算大事 发表于 2018-10-22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高新热力公司,每年供热温度都低,天气越冷,供的暖气水越冷,尽然今年要用户签霸王合同,对这样的垄断企业必须问责。
地板 2018-10-22 14:41 评论 收起评论
不算大事 发表于 2018-10-22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这里举报最直接http://www.lhdz.gov.cn/打开链接,点击“政民互动”,可以直接写信反映。
5# 2018-10-22 14:49 评论 收起评论
高新热力 发表于 2018-10-26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逐一回复如下:
       与用热户签订用热合同是我公司依据2018年4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而实施的例行工作。
      一、用户反映25%基本热费已取消、供暖温度有变更,合同内还有这些条款的问题。因我公司之前印刷的用热合同较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所以在部分小区初期签订合同时仍使用了老式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已将25%基本热费等其他无效条款向用户进行解释,并做标记划掉并在修改处加公章确认。我公司会严格按照政府规定执行费用收取标准和供暖温度标准。现新版合同已将无效条款去掉,若用户有重新签订合同的意愿,我公司将积极配合。
     二、用户提出的楼栋管道至单元间管道、单元立管的维修责任主体问题。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规定,凡建设单位未通知我公司参加竣工验收和未移交给我公司的供热设施,我公司均不负责维修维护。如果贵小区属于上述情况,我公司则不负责贵小区热力设施的维修维护。
       三、网友反映的户内暖气设施问题。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赔偿问题。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五、关于交纳热费滞纳金的问题。该条款是针对上一采暖期拖欠的热费,在每个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用户应补清之前所欠热费,逾期不补交的才需支付违约金。
    因您未留下具体的联系方式,我公司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具体解释供用热合同事宜,您可拨打我公司热线64331318,将及时为您服务!
                             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6# 2018-10-26 11:05 评论 收起评论
洪涝灾害 发表于 2018-10-2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用户有重新签订合同的意愿,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赶紧重新签
7# 2018-10-28 15:24 评论 收起评论
洪涝灾害 发表于 2020-11-1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企业
8# 2020-11-15 09:24 评论 收起评论
MIHO123 发表于 2020-11-2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这个热力吧解释的倒是挺好,希望这用户去办理的时候,也能跟说的那么好
9# 2020-11-21 15:03 评论 收起评论
洪涝灾害 发表于 2021-12-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屋里穿棉袄都冷,家里老人孩子能受得了吗?本身就是感冒多发期,不给供暖万一生病怎么办?没有相关人员关注
10# 2021-12-25 10:10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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