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吴长江案发回重审 一审14年刑期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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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吴长江案发回重审 一审14年刑期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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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下 发表于 2018-10-1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轰动一时的雷士照明(02222)创始人吴长江案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因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了解,2016年12月,惠州中院一审判决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广东省高院未发布这一消息,而作为吴长江辩护律所的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于今日在其官方微信透露了这一裁定结果。

据其发布的广东省高院的(2017)粤刑终158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的一审判决后,吴长江方面提起上诉,于2018年1月30日在惠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从而做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吴长江是雷士照明创始人,在2014年与引入的股东方德豪润达爆发控制权之争,于2015年1月5日下午正式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移送至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挪用资金罪。

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位于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安排其助手陈严携带公司公章到3家银行办理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4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多元。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损失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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