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起诉华信系胜诉 获判立即偿还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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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起诉华信系胜诉 获判立即偿还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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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下 发表于 2018-10-1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华信系企业资金持续紧张,债权人发起的大量诉讼接踵而至,但不少都围绕管辖权而进行博弈争议,甚至诉诸最高法院。新京报记者获悉,有一起债权人起诉后已获一审判决胜诉

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华信泰如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锦恒置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8亿元、利息2136838.96元、罚息及复利。

此外,当被告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就被告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7号之一负一层、三层、38套房产及218个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显示,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原名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后者背后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亦即中国华信的经营主体。

据公开资料介绍,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012年6月由中国华信全资收购。公司目前拥有一栋在广州市越秀核心区域的商业物业,当前估值接近九亿元。公司定位为华信在华南地区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经营物业,收购投资性资产、运营性资产,在金融创新上努力发挥目前没有被充分利用的业态的能量,为华信资产证券化服务。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中行荔湾支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锦恒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复利人民币2136838.96元(按合同约定的浮动借款利率,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合计人民币182136838.96元,此后按协议约定及银行规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计至付清之日;原告在上述1-4项债权的范围内对被告锦恒公司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行方面表示,相关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5月5日共向被告锦恒公司发放了3.7985亿元贷款。此后,被告锦恒公司均能按时还款,但自2018年3月20日起,被告锦恒公司停止向原告归还应当清偿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锦恒公司仍没有清偿,被告华信泰如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中行方面认为,现被告锦恒公司拖欠原告款项未还,被告华信泰如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作为被告的锦恒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华信泰如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根据法院查明情况,2018年3月21日,中行荔湾支行向锦恒公司发出《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告知函》,我行于2018年3月20日查询保证人的征信报告,发现保证人在2018年3月17日发生欠息,金额为37722.92元,保证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欠息已构成违约事件,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锦恒公司的副总经理曾志文于当天签收。

法院表示,中行荔湾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锦恒公司并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中行荔湾支行有权依据约定要求锦恒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故作如上判决。

今年3月以来,随着叶简明被爆遭调查,中国华信风波不宁,卷入了违约、评级下调、股权冻结等一系列事件。在此背景下,华信系战线大幅收缩,其退出了多家子公司和对外投资。

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甘肃原省委书记王三运受贿一案。央视通过视频公布的庭审画面显示,王三运案中第一起为收受叶简明贿赂的证据,第一项为王三运通过时任交通银行董事长胡怀邦,为上海华信公司入股海南银行提供帮助的证据。

伴随着这一系列风波的,是债权人的利益面临动摇,导致华信系遭遇大量诉讼纠纷。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不少都陷入管辖权争议中。

比如今年4月,中原信托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诉讼请求为:(1)判决海南华信偿还借款本金10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2)判决上海华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后,有消息称,目前上海华信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正在审查中。

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9月公布的裁定书显示,华信与中原信托的纠纷甚至已进入最高法院层面。

这一名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文件显示,上诉人上海华信因与被上诉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原审被告上海市华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金融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华信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华信集团公司认为,该案件应当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均为公司,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诉讼标的额为10亿元以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华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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