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委组织部、洛阳市换届办请进,老百姓选了不算数,选举大会还有啥用! 我是平乐镇新庄村村民,2018年5月18日,新庄村进行了村委第九届换届选举大会,选举程序公开透明,合法有效。 当日收回有效选票1441张 村委主任:王少杰 844票 村委委员:王占锋 789 票 妇女委员:张卫兵 765票 以上三人当选后,新村庄选委会仅公布村委主任王少杰和张卫兵,然后新庄村选委会以莫须有的规定三代旁系亲属堂兄弟不得同时进村委为由限制王占峰履职。 上千人的选举大会产生的结果,竟然被莫须有的理由设置障碍,选委会把如此重要的公选结果视如儿戏,迟迟不予以公示。 天理何在,国法不容。 洛阳市换届办给出的解释混淆不清,根据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庄村选委会莫须有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请上级领导答复。 ======================================= 关于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关回避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县(市、区)换届办: 现就部分县(市、区)咨询的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有关回避问题答复如下: 回避范围: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他村级配套组织成员。 回避办法:村级组织成员之间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其中得票最多的一人。 洛阳市换届办 2018年4月19日 ――――――――――――――――――――――――――――――――――――――― 洛阳市换届办给出的附加情况说明如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其中得票最多的一人。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第十八条规定: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因此,《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是各地制定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政策的法律依据,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不得与此《暂行规定》相违背。 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和村同属于农村基层党组织。 ======================================= 我们把认为有争议的地方找出了相关法律法规做为依据,请上级领导答复为盼 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内不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如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任职;职务相同的,得票多的一人任职。”此款规定的回避制度内不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如下: 虽然,《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但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以上条款内不含村委会,因此由本条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内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职回避 法律依据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条内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职回避。 四、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村委会明显不是基层党组织 法律依据如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本条明确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但是,《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以上两点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依据如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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