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公然辱警者! 这个辱警者通过网络互动形式 发布132条辱骂洛阳交警帖文!!!严重诋毁洛阳交警形象! 如此毫无顾忌、狂妄的在网络上对警察进行肆意的辱骂、诋毁,小编还是首次遇到! 人民警察,和平年代最具危险的神圣职业 人民警察,新时期最具奉献精神的英雄群体 他们会用热血和生命铸就“金色盾牌” 又为何会换来如此谩骂、诋毁? 事情是这样 2018年4月25日,洛阳交警金谷交巡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网民“白棠▓国度”(别名:七夜玄花)自2017年1月份以来,通过网络多次发帖辱骂金谷交巡大队。甚至以互动形式发布帖文132条诋毁交警部门。且该网民头像及备注均使用“本ID**洛阳金谷园所有交警他祖宗十八代,认识那群*****”等污秽言词。 洛阳交警金谷交巡大队立即联合金谷派出所治安大队对该案进行受理调查,最终确定违法行为人范某汉。 5月9日14时左右,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范某汉抓获。在范某汉手机上,民警发现了登陆账号和网名信息,以及存放辱骂、诋毁公安机关的图片和文字信息。 经查,范某汉曾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被金谷交巡大队依法查处。范某汉被查处后,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愤恨不满,从而通过网络发泄私愤! 目前,范某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金谷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 划重点: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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