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宣先生,他是一位孤寡老人,之前他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申请了最高抵押贷款,后来因为疾病突然去世。
宣先生去世后,他在银行欠了66万贷款,因无人还款导致逾期。
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尝试联系宣先生,这才知道萱先生已经离世了。
银行工作人员只好先向法 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经过法 院的查理,宣先生没有子女,也没有指定继承人,根据民 典法第1160条规 定,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 家所有,用于公 益事 业。
根据法 律规 定,需要有一个部 门接管这项事 务,我们国 家由民 政 部 门来管 理公益事业,所以对于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将交由民 政 局管 理。
宣先生这种情况就是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的遗产,所以由宣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 局为遗产管 理人。
既然民 政 局作为宣先生的遗产管 理人,那么宣先生欠银行的钱,自然由民 政 局来偿还,所以银行直接将民 政 局告上法 庭。
对此,民 政 局表示,自己没有义务偿还宣先生生前欠的债务,但是民 政 局可以配合银行把宣先生生前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款用来偿还本金与利息,如果拍卖款不足以偿还,那么超出部分无需偿还,还有就是诉 讼费,要是宣先生遗产充足,那就支付诉 讼费,如果遗产不足,则无需承担。
民 政 局的意思就是,宣先生名下的遗产如果够偿还银行的贷款就还,如果不够偿还银行的贷款,那不足部分就不该偿还,更不应该由民 政部 门来偿还。
其实民 政 局这么想也没有错,因为毕竟这不是民 政 局去贷的款,怎么就该由民 政局来还款呢?
然而法 院却不这么认为!
首先法 院对银行提供和宣先生签订的合同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该合同合 规合 法且有效。
其次法 院认为,民 政 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那么就应该履行还款义务,应该对宣先生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的款项应该先偿还银行债 务,如果拍卖款有多余的情况,应该交由民 政部 门继续管理,如果拍卖款不够偿还银行债务,那么剩余部分就应该由民 政 部 门继续清偿。
最终法 院根据《民 法典》第1145条规 定,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 部 门,或村民委 员 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一是为了确保国 家财产不流失,二是公平维护逝者的债务关系。
所以法 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民 政 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偿还银行债务。
以上就是整个案件的经过,该案件被发布到社 交平台上后,很快就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网友支持法 院的判决:我想知道的是如果遗产不够偿还银行的,而法 院又要民 政 局偿还,那民 政 局偿还的这笔钱是谁来承担?国 家的钱那可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的钱怎么能替一个贷款人还账呢?银行抵押贷款那就要自己承担这种风险!
有网友认为银行的管理极差:如果反过来呢,老人有60万存在银行,老人突然死了,又没有后人去取,银行会去法 院起诉吗,让法 院去判个继承人来银行拿钱吗。肯定不会吧,银行对待死人的存款,就耍流氓。
还有网友认为民 政 局实在是太冤枉了:民 政 局:还能这么玩?来来来,给我查查哪些孤寡老人在银行有大量存款的,这些存款以后都是我依 法管理,如果银行不给,就让他也坐坐被告席!!!
如同网友们说的那样,老人的房子放在银行贷款,房子的价格肯定超过了贷款额,否则银行不可能一下子为老人放贷66万元,所以这很有可能只是走一道程序罢了,民 政 局不会亏的。
但是有网友提出反对的意见,万一老人是在前几年房价高峰期时向银行抵押房贷的,那么这几年房子跌价严重,就很有可能资不抵债了,那么就应该由民 政 局来偿还债务。
有很多孤寡老人去世后,名下的财产都是交由民 政 局来管理,既然民 政 局作为管 理人,那么不管是遗产和债务,都应该由他们来管理和偿还。同时民 政 局作为孤寡老人去世后的管理人,孤寡老人在银行的所有存款,银行都应该主动交由民 政 局来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