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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刘明海,男,汉族,1959年2月9日,住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03号院13栋1门603,身份证号:410303195902099930,电话: 13837958173 犯罪嫌疑人杨利卫以介绍工程为由诈骗我300万元,其中260万元被杨利卫介绍的一个局长诈骗走,该局长已被判刑。杨利卫私吞了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这一事实杨利卫也已承认。 杨利卫家住洛阳市涧西区,举报人当时转账也在洛阳市涧西区。针对杨利卫诈骗我巨额财产一事,2025年8月21日,我打110报警,110给我指派到珠江路派出所,之后又把我推到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刑侦大队,之后该大队一位丁警官接待了我,丁警官说会通知杨利卫到局里了解一下情况,但时至今日,没有人通知杨利卫。 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对于群众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不得推诿。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结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但在此案中,针对举报人的报案,涧西分局说不能出具任何回执,更没有告知下一步如何侦办,致使犯罪嫌疑人杨利卫逍遥法外。 我请求上级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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