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杭州房改办和私人开发商要收回93岁老人17年前买的房子,按照原价退款,老人一家三代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和他们打官司13年,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四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据的都是已经废止6年的文件,内容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继承法、仲裁法、民法典,由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依据废止文件、非法证据,隐匿证据、捏造事实,捏造法条,纠纷至今没有解决。 杭州市老工人邵奶奶(1920年生)解放以后就在杭州市市区国有企业工作,是杭州市市区户口,辛辛苦苦工作到退休,在杭州市区没有一间住房。邵奶奶丈夫是距杭州市60公里以外临安市农村普通农民。2002年经过杭州市政府委托的基层组织审核确认邵奶奶是杭州市城市区无房户,2002年邵奶奶取得杭州市城市区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 2007年6月经过杭州市房改办公示审核认为邵奶奶符合购房资格,批准邵奶奶购房,邵奶奶和九安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给私人开发商,购买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一套(按照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规定这是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是商品房的一种),2007年装修使用,2010年进行物权转移登记,邵奶奶依照《物权法》第九条取得物权。 杭州市房改办超越职权违法行政 2011年杭州市房改办认为邵奶奶丈夫临安市农村住房面积应当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决定撤销邵奶奶的购房资格,收回住房交给私人开发商九安房地产公司,按原价退款。 该撤证行为有六大明显违法地方: 1、杭州市房改办作出撤证行为没有合法授权,属于超越职权。浙江省政府(2004)第191号令和杭政(2004)9号文件白纸黑字规定:各市县建设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不是房改办。房改办没有相应职权,却越权行政、代人牟利。 2、2010年杭州市政府杭政办函(2010)344号文件已经宣布废止杭政(2004)9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2011年房改办依据这两个废止文件撤销邵奶奶2002年的购房资格,明显违法。 3、违反立法法第93条规定,2002年邵奶奶取得购房资格依据的是杭政办(200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她是不是符合资格还是应当依据杭政办(2001)2号文件,不应当依据杭政(2004)9号文件和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4、房改办把邵奶奶丈夫在100多里的临安市的老家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 杭政办函(2004)29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二目,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城镇户籍的城镇房屋计算为市区住房面积,没有规定家庭成员是在外地农村户籍的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杭政(2004)9号文件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不适用于杭州市余杭、萧山区。2011年临安以及其他县市不属于杭州市市区,不能适用。 杭政(2004)9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已经取得购房资格的尚没有购房已婚无房户优先供应经济适用房。邵奶奶是已婚无房户,是优先供应对象。房改办把邵奶奶丈夫在100多里的临安市的老家农村住房计算为杭州市区住房面积明显是扩大解释,才是造成邵奶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假象。 5、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许可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诉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这是许可机关的法定责任。3月19日邵奶奶提交材料以后,房改办没有告诉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邵奶奶是按照房改办要求提交的材料,经过房改办审核批准才购房,没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但是房改办却捏造邵奶奶故意隐瞒了丈夫在农村的住房。 6、房改办故意不听取邵奶奶的陈述和申辩,就作出撤销邵奶奶资格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官员,依据废止文件复议 2012年邵奶奶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邵奶奶和丈夫去世, 2015年,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无视行政行为的六大错误,无视深处底层老职工的悲惨遭遇,居然作出浙政复(2015)401号复议决定,维持房改办的行政行为,依据的还是两个已经废止4年的文件规定。 杭州中院一审法官捏造超过起诉期限: 2015年邵奶奶的女儿(潘某75岁)、外孙女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改办违法行政行为和浙江省政府的复议决定。 2016年杭州法院吴宇龙审理以后却说起诉超过期限,作出(2015)浙杭行初字39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高院指令继续审理: 2016年她们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高院审理以后认定起诉不超过期限,作出(2016)浙行终593号裁定书,指令杭州法院继续审理。 杭州中院一审法官依据废止6年文件判决 2016、2017年杭州市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开庭时候没有一个证人证言证明邵奶奶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主观故意,没有一个审核人出庭接受质询。 2017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说行政行为合法,作出(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浙江高院二审法官依据废止6年的文件判决 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审理中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省政府承认邵奶奶2002年取得的购房资格符合规定。上诉书上、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是法官陈裕琨却说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废止文件驳回上诉。证据(2017)浙行终458号行政判决。 再审依据废止6年的文件裁定 2017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拿着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向南京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法官对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646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他们的再审请求。收到这样裁决,如坠入无底深渊。 检察官依据废止7年的文件审查 2018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申请浙江省检察院监督,检察官郭雯却对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据废止文件不予监督。浙检行监(2018)3300000013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她们去检察院信访申诉,浙江检察院收到材料以后,没有给处理意见,也没有化解行政争议。 接访法官不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处理 发现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依据的是已经废止多年的文件以后,2020年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杭州中院、浙江高院信访申诉,提交了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浙江高院用半页纸用一句话将信访案件终结,也没有化解行政争议。她们申诉的(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和(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但是,文书上写的是对(2015)浙杭行初字391号案件信访终结,她们根本没有对(2015)浙杭行初字391号案件申诉。证据信访终结书。 临安区法院法官违反物权法、继承法裁判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签订合同是取得物权转移的合法形式。 2018年蓝女士向临安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4年外公、外婆去世以后,他们在公证处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外孙女依据物权法第29条已经取得物权6年。 2019年临安区法院法官张晓颖在判决书中承认邵奶奶的房屋登记真实合法,公证处的遗嘱真实合法,但是却说邵奶奶买卖取得的房屋,不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驳回外孙女的诉讼请求。她说不出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认定不是合法取得的财产。证据(2018)浙0185民初第2953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外孙女上诉到杭州中院,提供了证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杭州市法院法官韩昱说邵奶奶的购房资格撤销了,邵奶奶和丈夫已经购买的房屋就不是合法财产。他们依据房改办的一个决定书,就剥夺邵奶奶的财产所有权,剥夺外孙女接受外婆赠与的物权。证据(2019)浙01民终第1469号判决。 浙江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外孙女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提交了详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但是,2020年李良勇对案卷中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视而不见,说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用半页纸一句话就驳回再审请求。邵奶奶付款购买了17年的房屋怎么就成非法财产了?证据(2019)浙民申4844号裁定书 三门峡中院、河南高院法官 捏造仲裁条款对受赠人有效的法律 2020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再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把邵奶奶的外孙女作为被申请人。 众所周知,赠与是单务法律行为,赠与物权不是赠与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外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享受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不能承受法定继承人的义务。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仅仅规定,合同签订人去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对承继合同中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根本没有规定对接受赠与物权的人有效。 2021年外孙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仲裁对自己无效。 但是三门峡法院法官说外孙女接受邵奶奶赠与物权是接受邵奶奶与九安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转让,所以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详见(2021)豫12民特2号裁定书。 她向河南高院上诉,河南高院法官在没有法律法条依据情况下,说接受赠与房屋,就承继了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仲裁协议。所以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详见(2021)豫民终1159号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不是重复申请仲裁 2018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向杭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按照原价退款。把邵奶奶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仲裁委审理以后认定邵奶奶和丈夫的遗嘱效力没有被否定,邵奶奶的女儿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驳回了九安房地产公司的仲裁申请。(2018)杭仲裁字第401号裁定书。 2020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再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再次把邵奶奶的女儿追加作为被申请人。 邵奶奶的女儿认为仲裁已经生效,自己没有与九安房地产公司达成新的仲裁协议,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对自己再次有效。 2022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不能对自己再次有效,但是法官说这次仲裁标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和上次仲裁标的、仲裁请求、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不是重复申请仲裁,作出(2022)浙01民特20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邵奶奶的女儿的申请。 仲裁员重复仲裁,对没有仲裁协议的受赠人仲裁 仲裁17年前的购房合同无效 2023年仲裁开庭时候,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的代理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邵奶奶是依照房改办规定程序取得购房资格,签订合同购房,没有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购房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合法有效。证明房改办的撤证行为捏造事实,依据废止文件,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证明行政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一、二、三、四、五项、第75条规定,违反立法法第75条规定,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不能作为仲裁证据使用。 代理人指出外孙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与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不能对外孙女仲裁。 代理人指出2019年杭州仲裁委就仲裁效力案件驳回了九安房地产公司针对自己的仲裁申请,之后,邵奶奶的女儿没有与九安房地产公司达成仲裁协议,2024年杭州仲裁委针对审理的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购房合同效力案件再次把邵奶奶的女儿作为被申请人,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 2024年2月仲裁员依据行政判决作为仲裁案件的证据,裁定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潘爷爷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产,这时候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17年,物价贬值几倍,裁决对购房人没有任何补偿。 长达110页的仲裁书上记载着邵奶奶女儿、外孙女提交的大量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中有2002年的准购证,杭政办函(2010)344号文件,证明行政行为的依据13年前已经废止。但是仲裁员说政府文件不是证据,不予审查,不予认定。仲裁员对他们提交的所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证据(2020)杭仲裁字第1945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隐匿证据、违法裁判 2024年8月邵奶奶的女儿、外孙女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在听证时候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23份证据,证明行政决定、复议决定、行政判决内容与事实不符,行政判决不是签订合同时候的原始存在的证据,是在合同签订十年以后形成的证据,内容是捏造事实形成,都是依据2份已经废止13年的政府文件,内容违反立法法定93条规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70一、二、三、四、五项、75条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按照民事证据规则,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证据使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之规定,属于伪造的证据。但是,10月25日法官裁定,驳回她们撤销仲裁的申请。 审理撤销仲裁案件的法官故意在裁定书上隐瞒这23个证据,对这些证据不记载,不分析,不认定。反而说代理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判决内容是捏造事实方式形成的。 法官在判后答疑时候说对她们提供的证据不需要在裁定书上记载、不需要审查。仲裁员怎么认定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由仲裁庭决定,法院不干涉,法院只程序审理。 代理人指出邵奶奶的外孙女和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向自己主张合同效力的请求权。法官说不需要审查。 代理人认为杭州仲裁委违反仲裁法规定,对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的受赠人仲裁,请求撤销仲裁,但是,法官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审理,却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后答疑时候说河南高院(2021)豫民终115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仲裁条款对受赠人外孙女有效,我就认定有效。但是说不出来依据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哪一条规定,在仲裁协议签订人去世以后,仲裁协议对接受赠与的人有效。 邵奶奶的女儿提出第一次仲裁生效以后,九安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自己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两次仲裁标的都是买卖合同关系,两次仲裁请求都包含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明显一致。两次仲裁都包含邵奶奶的女儿,这个当事人完全相同,对这个人是重复仲裁。对这个人再次仲裁,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撤销仲裁。 但是法官说(2022)浙01民特203号已经认定两次仲裁当事人不同,仲裁标的、仲裁请求不完全一致,不是重复仲裁,撤销仲裁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证据(2024)浙01特377号裁定。 审判员李洁瑜既参加(2022)浙01民特203号案件的审理,又参加(2024)浙01特377号案件的审理,两个案件的争议问题都是在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情况下,不能对邵定仙的女儿重复仲裁,实质是一样的,两个案件相互关联,代理人认为李洁瑜两次参与审理明显违反回避的规定,申请回避,却两次被杭州中院院长驳回。 行政案件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诉 发现复议决定书依据的是已经废止多年的文件复议以后,2023年11月邵奶奶的女儿向浙江省政府寄信,请求政府依法履行自我纠错责任,撤销违法的复议决定书,省政府回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予纠正。 2024年9月邵奶奶的女儿向杭州中院起诉,请求判决省政府履行自我纠错职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材料至今4个月没有立案。人民法院网上案号(2024)浙01行初371号。 2024年7月邵奶奶的女儿和外孙女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2017)最高法行申6469号行政裁定书、(2017)浙行终458号行政判决、(2016)浙01行初449号判决。最高法院网上已经接收,案件号码(2024)法网信字3393号,至今没有审理结果。 2024年11月22日,邵奶奶的女儿和外孙女的代理人针对违法的(2024)浙01特377号裁定向浙江省委巡视组控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24)浙01特377号裁定。目前异议申请案件正在审查中。 准备继续申诉、抗诉 至此,邵奶奶一家三代是国企职工,因为一套房子与行政机关、开发商打官司13年,行程十几万里,一个案件引发18个案件,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四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据的都是已经废止的文件,纠纷至今没有解决问题。浙江省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在杭州都有住房,却容不下一个在杭州市工作了一辈子的93岁老人在杭州有自己的房子,明明是签订合同买来的房屋,三级法院法官却说是非法财产,老人去世了,硬是外孙女接受赠与! 请大家评评他们是不是公平公正、依法履行职责?一个老法官代理亲属打官司尚如此艰难,不懂法的百姓该怎么办啊? 这18件案件的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一位退休法官,他告诉记者,他相信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一步还要申诉、申请抗诉,一直到这些错误案件得到纠正。请求媒体关注、报道这个系列案件的最终结果。
可以提供详细证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所有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人报道转发这个系列案件,共同维护国家法治,只有社会法治好,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才会有保障,才有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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