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400万买房、300万装修,房子最终得退还开发商,甚至购房人还得再花30万把装修全拆了?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引发关注。 (许胜利手持房产证) 民事:开发商以“恶意串通,低价购房”起诉业主 2019年12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0311民初4747号(下称一审判决书)。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9日,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弘府邸小区业主许胜利告上法庭。 起诉的理由是:被告许胜利与中弘府邸项目销售经理赵某恶意串通,使原告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了中弘府邸C座的一套房屋。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24日,被告许胜利以其儿子名义与原告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弘府邸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府邸C座房屋一套(468.88平方米房屋),同时约定该房屋优惠后总房款金额为500万元。被告交付50万元作为认购定金,认购书签订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被告认购后由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剩余房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该房屋价格上涨至580万元,遂告知被告房屋价格上涨需按照580万元价格签订购房合同,被告迟迟未答复。 2016年底,被告同原告中弘府邸项目销售经理赵某恶意串通,赵某利用职务之便隐报事实,向原告财务部报价580万元,向客服部出具400万元价款的该房屋销售合同。 2016年12月14日,客服部根据销售经理赵某的要求和数据,出具了该房屋销售价格4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以400万元低价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2017年1月,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赵某2万元个人“好处费”。 2019年12月,洛龙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豫031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等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1.撤销原告与被告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返回房屋。 (许胜利购买的房屋) (许胜利购买的房屋) 曲折:上级法院均依据刑事判决,驳回购房人上诉请求 据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0311刑初434号(下称刑事判决书)显示,赵某原任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弘府邸”项目部销售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被逮捕。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8】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其中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弘府邸”项目部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中弘府邸”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某室低价卖给许胜利,并收取许胜利“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赵某还涉及其他被指控内容,但其他内容与许胜利无直接关联。数罪并罚,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判决书中,提及判决是根据多项证据作出的认定,其中有许胜利的证言。此外,判决书后附有2017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询问笔录”。 两者对是否受贿、行贿的说法完全不一致。 因此,许胜利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于2019年12月30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低价销售房屋事实已经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6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随后,许胜利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1年1月26日,再次被驳回。 (400万买的房子被收回) 证据:购房人自证未行贿,且未低于市场价购买商品房 “赵某承认受贿,就认定她受贿。我否认行贿,并拿出证据,为啥法院就不采纳呢?” 12月10日,许胜利拿出他与赵某的短信截图,上面显示两人于2016年6月之后才认识。 然而2015年6月24日,许家就已和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签订了“中弘府邸商品房认购书”,“即便400万购买468.88平方米房屋(每平方米8700多元)也并未低于当时的房价,当年中弘府邸的房价在网上、房管部门均有据可查。” 许胜利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发票等。 未低于市场价购房依据: 1.中弘集团官网显示,2016年5月19日,该网站文章《文化名邸·山水天下——中弘府邸旅行摄影文化交流会》中显示:中弘府邸·卓越中心的现房价格为每平米6500元起; 2.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证实(公安机关对此也进行过调查):2015年中弘府邸未卖出几套商品房,查询不到实际签约均价;2016年实际签约均价约为每平方米7300元;2017年实际签约均价约为每平方米6700元;2018年上涨至每平方米9200元左右; 3.2016年7月28日,赵某与许胜利的通话录音中,赵某证实中弘府邸B座当时的房价为6000余元; 4.一份“许胜利拟了解资产价值项目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中鹏评报字(2021)第1058号,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14日,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经市场法评估,许胜利申报的房产评估价值为391.10万元。” 5.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重新调取该小区同一时期的房屋销售价格,无一家房价高于许胜利所购买房屋的价格,且许胜利所购房屋的均价高于当时的市场价。 未行贿销售人员依据: “我付给赵某的2万元钱,是通过赵某购买健身卡,有聊天截图可证实。”
许胜利强调,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他的证言与赵某“询问笔录”完全不符,其上未载明调查具体细节、无事实判定依据,“如何确认我存在行贿赵某的行为?难道仅凭赵某自己承认受贿、开发商的一面之词就可判定为受贿罪?这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此外,按常理,有人受贿;就有人行贿,法院刑事判决时就应当认定我为行贿,为啥没判定呢?”许胜利说,“为了让我败诉,拿回房子,卖上更高价,开发商可谓‘煞费苦心’。” 庭审中,开发商声称,许胜利与赵某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使开发商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80万元)出售了该房屋。 “我行贿你2万元,就能买到低于市场价180万元的房屋,你们有多大的权利?” “我买房子的时候通过你们销售部、财务部、法务部、行政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购房手续,直至拿到购房合同,你们都未提出异议,难道你们开发商的部门都是吃干饭的?”许胜利反问道。 同时,许胜利还拿出一份原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负责人的通话录音。 录音中,该负责人证实,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出具发票,必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 近况:购房人刚拿回购房款,开发商又“惦记”装修拆除费 12月10日上午,据许胜利介绍,自判决生效后,他很无奈,也很无助,只能先追讨自己的购房款,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以各种理由推脱退款,拖延多年才陆续将400万元全部归还,但仍余300万元的装修费尚未妥善解决。 “装修后,房屋与装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许胜利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的装修属于对房屋的添附行为,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装修费应当随房屋的分割归属为一方所有,并将装修费折价给予对方。 12月6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再次向许胜利发送传票,通知12月20日开庭,要求许胜利再拿出30万元对房屋装修进行拆除,直至将毛坯房返还开发商。 “是你开发商造成我房屋装修的损失,我没跟你要赔偿,现在却反过来跟我要拆装修的钱,还有没有天理了?” 自一审至今,许胜利这些年一直在外四处奔波维权,即便身心俱疲,但他坚信正义终将会得以伸张,“我会一直维权到底,乌云终究遮不住太阳。” 据了解,洛阳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洛阳中弘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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