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法不依 举报人:刘建伟,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0319700929103 ,电话号码:13333895555。 举报事项: 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新华医院财产分配一案中有法不依,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是一名建筑工人,后挂靠某建筑公司与嵩县新华医院产生诉讼,案号为(2020)豫0325民初2734号。 举报人现实名举报嵩县人民法院承办的新华医院财产分配一案中的众多违法行为: 一、嵩县新华医院目前尚有数百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供执行,但嵩县执行局却未对这部分财产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022年时,嵩县新华医院院长杨龙强曾出具了一份《嵩县新华医院固定资产表》,该资产表详细罗列了新华医院的医疗设备及相关物资,共计149件,依据杨龙强单方估算的价值为3440628.15元。 2024年4月2日,举报人将上述卷宗材料中的新华医院资产清单提交给了嵩县执行局,但嵩县执行局收到该清单后既未调查这批资产的去向,也未对杨龙向采取任何措施。 二、嵩县农商行与新华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2024年3月,举报人向嵩县执行局申请了调查令,并分别到嵩县人行、洛阳市人行、河南省人行进行调查,后河南省人民银行要求嵩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开具相关证明亲自前去调查。2024年4月2日,举报书面请求嵩县执行局前往调查,但直至今天,该调查工作都迟迟未进行。 三、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新华医院执行一案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1、举报人是案涉土地拍卖款的首轮查封人,2021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2日,经举报人申请涉案土地评估完毕;评估完毕后,拍卖程序却迟迟未予启动,直至2022年8月才启动拍卖程序。嵩县法院为何要拖延一年多才启动拍卖程序?正是在这一年多内,大量的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举报人请求法院释明拖延拍卖的法律依据并查明这中间是不是存在渎职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本案不存在暂缓发放的五种情节,举报人作为本案件的首封,应该在拍卖款到帐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款支付到异议人账户。2022年8月11日土地拍卖成功,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局应当在拍卖款到帐后三十日内将执行款支付到异议人账户,也就是最迟至2022年9月11日前将拍卖款项发放给异议人,然嵩县执行局拖延发放执行款项,违背执行款发放程序。嵩县执行局拖延的结果就是那些通过虚假诉讼取得债权人身份的犯罪分子取得了参与分配的权利。 四、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5执恢57号财产分配方案所涉及到的债权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 2022年9月份,也就是在举报人将土地拍卖成功后,突然冒出了48名债权人到嵩县执行局申报债权并要求按比例分配。针对该48名债权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一年来,举报人向嵩县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多次举报,嵩县检察院受理调查后,仅认为李某某一案存在问题,现该案正在再审中。 举报人与新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保全、调解、执行、拍卖程序时,嵩县新华医院诉讼很少,根本不存在与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嵩县新华医院系医疗机构,其本身不具备对外售房的主体资格,该医院主体结构已经烂尾,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人到该医院购房。但诡异的是,当嵩县纸坊镇的20亩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到法院账户后,竟然一下冒出了40多名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这40多名债权人中有好几个系80后,80后放着嵩县大量的闲置房不买,到烂尾的嵩县医院买房,这可能吗?另外,这些案件大部分系通过调解或特别程序生成的文书,新华医院针对这些诉讼,庭也不开放弃答辩直接认了。另这些案件仅有收据而没有银行转账,后经嵩县检察院调查竟发现转账是“诉讼时忘记提交了”,这种荒诞的理由不能令人信服 。 上述问题,举报人已向多个部门投诉,均没有任何结果,现迫于无奈,特诉诸网络。 举报人:刘建伟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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