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对物业公司出手了

2024-05-30 07:06 33517人阅读 18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洛阳] 山西大同对物业公司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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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禾洛阴 发表于 2024-5-30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省住建厅按照省纪委“听民意办实事”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关于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全面排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增效。
      在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等问题。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在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方面重点整治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等问题。
      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时间安排及整治步骤
    《行动方案》提出,针对物业的整治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5月至10月,共分4个阶段进行。
       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20日前)
       专项整治阶段(2024年5月21日-10月31日)
       对拒不整改、不履约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要协同街办(乡镇)引导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九百四十六、九百四十七、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程序予以解聘,做好退出和移交工作。对于经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其拒不退出、不依法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的,住建部门协同街道(乡镇)可指导业主或业委会(物管会)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住建部门要跟踪进展,将相关情况同步推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督导检查阶段(2024年6月1日-10月31日)
        巩固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
        工作要求
        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广泛宣传,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收集整治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工作台账,开展重点核查,并协调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协同开展整治工作。
        针对核实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整改不到位的,重新核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对拒不整改、不履约且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要协同街办(乡镇)引导业主、业主大会依法予以解聘,做好退出和移交工作;对经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其拒不退出、不依法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的,住建部门要协同街道(乡镇)指导业主或业委会(物管会)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并同步推送至“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武阳 发表于 2024-5-30 0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好好的一个行业别发展成社会范,规范化管理起来才能发展的更好。
沙发 2024-5-30 09:33 评论 收起评论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4-5-30 0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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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4-5-3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化管理起来才能发展的更好。
地板 2024-5-30 09:58 评论 收起评论
黄河水清 发表于 2024-5-3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  民  至  上
5# 2024-5-30 10:35 评论 收起评论
lhs 发表于 2024-5-3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只收费,不服务,侵占业主权益的现象真到了改正的时候了。业主苦物业久亦。
6# 2024-5-30 11:06 评论 收起评论
黄河水清 发表于 2024-5-3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眼睁开了
7# 2024-5-30 11:09 评论 收起评论
黎明前的黑暗 发表于 2024-5-3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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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邻 发表于 2024-5-3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不管是不作为,管了是欺压业主,都是挨骂,没有物业闹社区
9# 2024-5-30 11:27 评论 收起评论
ldh988998 发表于 2024-5-3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信,可能是收费而已
10# 2024-5-30 15:56 评论 收起评论
黎明前的黑暗 发表于 2024-5-30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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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禾11 发表于 2024-5-3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12# 2024-5-30 18:53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5-3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邻 发表于 2024-5-30 11:27
物业不管是不作为,管了是欺压业主,都是挨骂,没有物业闹社区

需要批评你一下,物业是“服务”业主的,物业没有资格“管”业主
13# 2024-5-30 19:16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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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里珠 发表于 2024-5-3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大同政府点赞,业主苦物业公司久已,早该全国整治了。
14# 2024-5-30 21:16 评论 收起评论
幽栖居士 发表于 2024-5-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大同政府点赞!
15# 2024-5-30 22:02 评论 收起评论
wsdlzy 发表于 2024-5-3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在天边。没有下句。
16# 2024-5-31 09:51 评论 收起评论
若邻 发表于 2024-5-3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5-30 19:16
需要批评你一下,物业是“服务”业主的,物业没有资格“管”业主

说得对,对那些不自觉的业主来说就是管,比如乱停乱放自行车的,没有车位非要进地库的
17# 2024-5-31 09:59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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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北 发表于 2024-5-31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该整顿了,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
18# 2024-5-31 13:07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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