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疯传的一则视频引起了广泛关注,视频中显示一辆黑色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印着“公安”字样的警车逼停的情景。
视频显示,一辆私家车与一辆警车并排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车道上,两车前方均有货车行驶。行驶过程中,警车在第二车道按喇叭,随后响起警笛声,疑似提醒左边快车道上的私家车其要超车。私家车未让行,在超过前方一辆货车后,变道至第二车道。随后,警车加速行驶至私家车左前方,“示意”私家车停车。最终,警车与私家车先后停在应急车道上。有两名未穿警服的男子从警车上下来,走在前面的男子对后车亮出证件后,先后质问私家车:为什么没有为公务车让行、存在危险别车行为,让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视频中,警车车牌为鄂D开头。根据松滋市公安局17日凌晨通报,涉事车辆并非交警,而是松滋市公安局的民警和辅警。车主质疑“高速截停”是报复性执法。
事件引起了网络群众的热议。两个便衣有几件事情需要给公众清楚: 1、警车是在私家车没让行后鸣笛,其当时是不是真的在公务执勤?如果执行公务,为什么警察未着警服?为什么没有闪警灯,鸣警笛? 2、对一般轻微违法是否有必要在高速公路上去逼停?高速上如此拦截车辆,是否存在危险驾驶? 关于法律责任,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如果涉事民警事发时并未执行公务,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嫌危险驾驶。另外,如果警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并截停私家车,可能涉嫌滥用职权。一旦涉事警察的行为构成违规执法,可能会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可能包括警告、开除、降级、撤职等。 而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161号)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按要求着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一)执行侦查(察)、警卫、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民警怀孕期间;(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可以看出,着装和执行公务时存在矛盾的,那两个民警必然有一处存在违法违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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