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2024-05-24 17:22 36461人阅读 9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洛阳] 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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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4-5-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时最常见的事故都是有两辆车发生碰撞的情况,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都是两个当事人碰撞在一起而发生的。不过实际中还有一类不常见的事故类型,那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两辆车没有碰撞在一起,两车没有任何接触,因一方的行为干扰了另一方,造成另一方发生了事故。那么干扰方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往往会是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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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台前县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时,遇到徐某驾驶的汽车由北向南往左转弯。当时路口地面湿滑,绿灯亮起后,原告张某未经人行横道,从道路东侧骑行通过路口。此时,徐某亦启动车辆,由北向南直接转弯,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且未避让原告张某。两车接近时,张某为避让徐某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导致车辆失衡并摔倒。之后,徐某驾车在其前方低速通过,二人并未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台前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为二者虽未接触,但相互有作用,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车辆都有过错,不过无法量化责任。

  就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沟通无果后,张某将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裁判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张某违反交通规定,直接从道路东侧骑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次要原因是被告徐某在向左转弯时,未待靠近路口中心点便直接转弯,客观上阻碍了原告张某的前进路线,导致其不得不刹车避让,进而导致车辆失衡并摔倒。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均有违反交通规定的不当之处,原告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作出赔付,超出部分按照40%的比例在商业险内作出赔付。

  法官评析

  在此次因避让车辆导致摔伤的案件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虽然未与被告驾驶的汽车发生直接碰撞,但被告左转弯驶入道路,影响原告的可能性较大。被告驾驶的汽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准备左转弯时,对驾驶电动车沿路行驶的原告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原告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时,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双方过错需要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判断。事故车辆所躲避的行人或车是否担责,主要看所躲避车辆是否违规,以及事故是否由所躲避的车辆引起。如果行人或车本身具有违规行为,且事故正是因躲避他们造成的,即便一方或双方采取了正确的避让举措,双方没有直接接触,那么违规变道或横向来车与行人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近日,在云南楚雄大姚县,一名女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途经一家汽修厂,突然,在她同车道左边行驶的小车右转开进汽修厂内,为躲避迎面而来的碰撞,女子紧急制动倒地,随后她立即报了警。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 李某:就是在浑水坝那个加油站那里,我正常行驶着,有一辆车突然超我的车,右转进去那边,我就紧急刹车,我的三轮车就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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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当日小车驾驶人刘某驾车从县城到修理厂里接人,在超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以后,右转进入花桥修理厂,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同时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
交警:转弯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电动车
小车驾驶人 刘某:我看见了,觉得离我还远。
虽说双方没有发生接触,但交警最终正式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在超越电动三轮车以后,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变道,在变道过程中妨碍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正常通行,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接触和碰撞,法院却最终认定事故双方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并强调“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济南市某道路由东向南拐弯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直行。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撞上了路旁树木,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陈某住院治疗后,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同意承担责任。随后,陈某将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的两个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 刘梅:被告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原告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两个保险公司均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西客站法庭法官 刘梅:通过勘查证据了解到,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那么,发生了无接触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呢?交警提示,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应保留证据积极处理。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劳力2019 发表于 2024-5-25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行人因躲避我的车而摔倒,那么我就应该对这个人负责,是不是?
沙发 2024-5-25 14:15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4-5-2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力2019 发表于 2024-5-25 14:15
我的理解是:行人因躲避我的车而摔倒,那么我就应该对这个人负责,是不是? ...

是的
板凳 2024-5-25 14:27 评论 收起评论
洛阳愚人 发表于 2024-5-25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力2019 发表于 2024-5-25 14:15
我的理解是:行人因躲避我的车而摔倒,那么我就应该对这个人负责,是不是? ...

正确
地板 2024-5-25 15:45 评论 收起评论
锄禾11 发表于 2024-5-2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5# 2024-5-25 19:18 评论 收起评论
360安全浏览器 发表于 2024-5-26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机动车不管你有没有接触,多多少少你都有责,谁让你开车呢
6# 2024-5-26 09:16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4-5-26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360安全浏览器 发表于 2024-5-26 09:16
就是说机动车不管你有没有接触,多多少少你都有责,谁让你开车呢

理解有误,前提是对方因为避让你的车而摔倒的,才要负责。还有一个是距离问题,如果离机动车几十米上百米摔倒的,肯定不负责。
7# 2024-5-26 09:37 评论 收起评论
360安全浏览器 发表于 2024-5-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4-5-26 09:37
理解有误,前提是对方因为避让你的车而摔倒的,才要负责。还有一个是距离问题,如果离机动车几十米上百米 ...

就算没有接触,你的车动静大吓到对方了,还得担责
8# 2024-5-27 09:40 评论 收起评论
 楼主| 爱宠屋0379 发表于 2024-5-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360安全浏览器 发表于 2024-5-27 09:40
就算没有接触,你的车动静大吓到对方了,还得担责

周先生:2个月前,我驾驶车辆通过一个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转弯时,狄某骑自行车在前方行驶,我便按响喇叭提醒注意。当我正驶过狄某身边时,他见我驾驶车辆从后边赶上来,便慌乱转向,致使自行车翻倒在地。狄某因头部、右臂、小腿等部位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狄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也曾前去探视。但后来他要我赔偿13000元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及其他费用,被我拒绝。后来,狄某聘请的律师找到我,告诉我如不赔偿,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狄某所受伤害还需要我承担责任吗?

解答:

高锋(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您所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碰撞狄某所骑自行车,但从您所述的情况来看,当您驾驶车辆通过十字路口转弯时,本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而事实上您却明知前方有自行车在行驶,还鸣响喇叭,并超越自行车,狄某因急忙避险致使所骑自行车翻倒而受到伤害。

对此,您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交通事故”定义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您所强调的并未“直接碰撞”,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


“我的车根本没碰到他,他说被我吓得摔在了地上。”前天,市民熊先生遇到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为此还支付了100元赔偿,他怀疑自己“被碰瓷”了。

  前天,熊先生趁着假期,约了几个大学同学在武昌聚会。上午11点左右,熊先生驾车从汉口台东路经过,准备由长江隧道前往武昌。

  “当时,车子有点多,走走停停的,心里有点急。前边车辆靠右的位置,有一辆自行车,一直在机动车与人行通道之间的狭窄空间里与机动车并行。我看到前边车子开始动了,我也踩着油门跟了上去。”熊先生说,在前边车辆启动之后,他与前车之间出现了一个空位,右边的自行车就往这个空位里拐了一下,熊先生下意识地按了一下喇叭,同时紧跟了上去。自行车扭了两下之后,车上的男子摔倒在了路边。

  “我的车根本没碰着他,但是看他摔了,出于好心,我还是停下来问他有事没事。他没理我,爬起来坐在地上瞪我。”熊先生说,当时看到对方的胳膊磕碰出血,裤子也脏了,自行车上挂着的菜散落在地上。“他埋怨我不该按喇叭,把他吓到了才摔下来的。”熊先生说,他与骑自行车的男子争辩了两句,身后的其他车辆开始频繁鸣笛催促。原本准备报警处理,考虑到自己赶时间,也被身后其他车辆催得心慌意乱,熊先生主动掏出100元钱,向对方赔了不是,对方收拾完散落在地上的东西,推着自行车离开了。

  仅仅因为自己按了一下喇叭,对方就摔倒了。这事真与熊先生无关么?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介绍,在交通事故中有一种叫做“零接触事故”:事故双方并没有接触,但因为一方或双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黄坤志认为,在熊先生驾车行驶,发现在行车状况不良的情况下有自行车在前方,应该采取更稳妥的方式处理,紧跟上去并按喇叭,确实会对对方正常行驶造成影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自行车当时的行车情况到底如何,目前无法确认。但是如果自行车也有违规行驶行为,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汽车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比自行车高,需要履行的义务也要高一些,所以在事故责任划分时会比自行车承担得多一些。”







9# 2024-5-27 10:18 评论 收起评论
黄河水清 发表于 2024-5-2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些机动车在班马线就左右转,让骑车左右转的经常摔。这就是典行的。
10# 2024-5-27 15:33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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