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内使用器械健身时,碰到在同时间锻炼的女子手腕上的玉手镯,致玉镯碎裂,被索赔5000元,这究竟该不该赔? 3月27日,一位长沙网友在网上发视频求助,称其朋友就遇到了这样的糗事,尽管众多网友都认为女子不该进入健身房锻炼仍手戴玉镯,应属自甘风险,但视频发布者仍称,事件仍在交涉中。
女网友发帖求助:男大学生健身房提拉杠铃, 意外撞碎女子玉镯该算谁的责任? 网传视频发布于3月27日晚8时56分,发布账号名称为“煮鱼”。 视频中,一名身着蓝色背心的年轻男子正在练习杠铃,该男子面向视频拍摄方向,其右前方坐着一名男子正在看手机。 在视频画面的左侧,一名身穿藏蓝色上衣的女顾客也正在一名疑似教练的带领下,做一些器械锻炼。而该女子在男子的引导下更换器械,途经蓝背心年轻男子左侧时,并未注意男子的提拉杠铃举动,而是甩动双臂走向监控视野深处。
巧合的是,女子摆动的左臂手腕处意外碰到蓝背心男子刚刚提拉起的杠铃左端,视频画面可清晰看到女子手腕上有东西碎裂散落。几人呆愣片刻,女子弯腰捡起散落物。
随后,视频发布者在评论区表示,她是视频中男子的朋友,他们是在校大学生,事发后,镯子的主人索赔5000元。
众多网友参与讨论: 多数认为当事女子不应戴易碎品到健身房锻炼 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广泛关注,获得近两万点赞及6000左右的评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写下评论的大多数网友站在男当事人的立场,大家认为女子明知健身房这种场所不适合佩戴易碎物品,却仍佩戴玉镯进入并进行锻炼,在事发的那一刻,当事男子并未超过必要的运动范围,倒是女子有明显甩臂动作,且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所以男子应该没有责任,毋需赔偿。“要是这个需要赔偿的话,我以后就专门这样去挣钱。”一名网友调侃道。 就此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自甘风险是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正式确立的免责新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活动,一般是篮球、足球、攀岩、漂流等对抗性、竞技性的文体活动,而健身房并非对抗性、竞技性的文体活动,故健身房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赵良善表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健身房提出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其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见,如果健身房健身房管理人员未尽到提醒义务:提醒顾客在健身时禁戴首饰等物品,在健身时要注意周边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则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正常进行健身活动的人都不会戴着玉镯子,即使别人触碰不到,自己也可能在运动中不小心弄坏它。因此,女性自觉承担这种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赵良善称,诚然,女顾客在健身时佩戴手镯,且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而男顾客对其周边的人未尽到仔细观察义务,存在过错,导致碰碎女顾客的手镯,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因此,本事件中,健身房、男顾客与女顾客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事实,据三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来划分三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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