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记您好,很高兴能在网上和您进行探讨,首先很感谢党支部为实施人车分流所做的工作。我个人也非常支持人车分流这项举措,现在小区内部环境确实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然而,我反映的是物业私设路桩妨碍内部道路畅通问题,我们不能为了实现人车分流而蛮干,沉重的石墩可以阻止电动车驶入小区,但也妨碍了消防车和救护车的通行,而且已经发生一起老年业主在此处因石墩绊倒受伤的事故。
另外我反映问题都是有根据的,并不是凭主管意识无理纠缠。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属于业主共有,说明业主享有道路通行权,这里的通行权一定是畅通的通行权。
2、根据市安全办和洛阳消防的联合发文,其中第三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或在建筑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物业摆放石墩显然是妨碍消防车通行,也属于在建筑内占用、堵塞通道的行为。
3、根据你发的会议纪要图片,底下的签字毫无疑问是一致同意图片中的各项内容。内容主要两部分,一是要实施人车分流,二是停放措施,并没有提到摆放石墩,更没有人签字同意私设路桩行为。所以,这个会议纪要和我反映的问题没有关联。
4、根据外省对于小区私设路桩的处理方法,都是依法拆除。同一部法律,私设路桩行为在外省是违法的,在龙门街道办辖区就变成了合法的,难道龙门街道办的杨锋乐书记是想脱离组织准备单干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反映问题其出发点也是为了营造小区内部环境,我们的共同目标是一致的。人车分流是改善环境的民生举措,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依法依规的实施,坚决反对非法设路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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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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