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女友卧室有陌生男性,严声质问,女友否认出轨

2024-01-18 12:30 34654人阅读 4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洛阳] 男子发现女友卧室有陌生男性,严声质问,女友否认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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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无常 发表于 2024-1-18 12: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网传一男子深夜在女友家中卧室,发现一名陌生男子。男子质问女友这人是谁时,女友说不上来,只是说他们之间是纯友谊。男子不信并质疑女友是收钱卖淫嫖娼。可女友坚称自己没有。但男友根本不相信,并直接报警举报女友在家中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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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李女士是恋爱关系(均为化名)。李女士独自居住在一间一房一厅且装修得很不错的公寓处。

事发当天晚上,李女士因没有如实告诉陈先生自己的行踪,而引起陈先生的怀疑,但是,陈先生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并没有当场拆穿李女士的谎言。

晚上深夜时分,李女士说自己要睡觉了。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和李女士道晚安,并说自己也马上睡觉了。

可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人互道晚安后,陈先生却突然来到其家中,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在李女士卧室处。李女士立即穿好睡衣出来和陈先生解释。



虽然来之前,陈先生已经有心理准备,但是,亲眼目睹这一幕,他还是非常难受,并在李女士开口解释之前,先行质问这位陌生男子到底是谁?

可李女士并没有介绍这名男子的身份,而是不停解释说“我们之间没什么!”言外之意是说两人纯友谊!

可这种说法,陈先生又怎能相信呢?多次质问无果后,陈先生立即质疑李女士不知道该男子的名字,就是收取不特定人员的钱财后,在家中卖淫嫖娼。


现场视频显示,虽然陈先生当时很生气,但他还是比较理智的。即并没有冲动。只是不停质疑李女士。

可谁曾想,李女士被质疑后,她反倒是情绪激动并带着哭腔说道:“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遇到你真的是太倒霉了!我真的是倒了八辈子的霉了!”

陈先生听后没有反驳并继续追问:“这个男人是谁?他为什么三更半夜会出现在你家里的卧室?”


见李女士还是不愿意回答,陈先生先是指责李女士不要装委屈,后又继续质问她为什么要收钱卖淫?

李女士坚称她:“没有!没有!”

可对于这名陌生男子的身份和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出现在自己的卧室,李女士却仍然拒绝回答!

据了解,陈先生最终报警举报女友在家卖淫嫖娼!现场画面显示,该男子既没有为李女士解释,也没有为自己辩解。即该男子从始至终、全程一言不发!


网友们表示:“有些答案没必要往下问了!自己心里清楚就好!”、“够理智!也确实没有必要因为这种人动手而把自己搭进去,不值得、她也不配!”、“没必要和这种人废话!直接走人就行了!”、“何必要知道答案,直接走兄弟!给自己也留点面子吧!”

还有网友认为,虽然陈先生没有动手,但他打电话“报假警”,也有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陈先生此举违法么?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情侣关系只受道德约束 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情侣关系和夫妻关系是两种不同概念。即前者只受道德约束,后者才受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情侣在恋爱期间又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另一方只能分手,甚至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都没有!当然,有其他过错民事侵权行为除外!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陈先生没有因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过彩礼给李女士,除了分手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她!

其次,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关系或者发生了关系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不特定人员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应当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并依法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只要双方事前是不认识或者连名字都叫不出来的陌生人,且双方已经谈好价格,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即还没有交易或者还没来得及给钱,都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只是还没有交易就以情节较轻为由,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实际上是认识该男子或者没有约定过要收钱的,那么陈先生报警也没太大作用!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简而言之,如果陈先生是明知道两人不存在违法事实。即陈先生为了泄愤而故意报假警的,其行为就构成违法,只是会不会被处罚要看具体情况来确定。


注意!如果陈先生是因李女士说不出来男子的名字、陈先生也不认识该男子。即陈先生仅仅是因两人是不特定人员,而误以为两人有交易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会因没有主观过错而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网友认为,如果没有事实根据,仅仅是为了泄愤。对于这种被抓现场后还要一脸委屈,倒打一耙的人,真的不值得陈先生以身试法!对此,您怎么看?

(零度时评综合金融新闻、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网友评论)


劳力2019 发表于 2024-1-1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时候看到的不一定就是事实
沙发 2024-1-18 14:49 评论 收起评论
火柴棒 发表于 2024-1-1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 2024-1-19 13:00 评论 收起评论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4-1-19 13: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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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过也 发表于 2024-5-7 0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帖子十分具有教育意义
5# 2024-5-7 07:33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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