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整体社会呈现动荡的局面,政治制度复杂多变,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 3个时期。虽然在大部分时间里,民国形式上采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但实际上除个别短暂时期外,长期实行的是专制独裁制度。 民国时期,灾荒战乱不断,民国政府应接不暇,但政府的慈善工作还是有所开展。 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初,并没有 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慈善救济事务,赈济事务由内政部主管。1928年西北大旱,国民政府设立了豫陕甘赈灾委员会, 后又设立了两粤赈灾委员会等地方性赈济机构。1929年,为 了统一全国赈灾事务,国民政府将赈济事务从内政部划出, 并裁撤地区性赈灾事务机构,成立了赈灾委员会,为全国 最高赈灾机构。赈灾委员会最初直属于国民政府,后改属 行政院,下设总务组、筹款组、保管组、赈济组、审计组和设计组。1930 年赈灾委员会改组为振务委员会,主管救济工作, 负责对因水、旱、蝗、雹等灾害的难民的救济。 因为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点,政府对慈善的开展应接不暇,民间的慈善在收到西方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历代的积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首先是1922年10月,成立了中国红万(卍)字会。在众多的民间慈善社团当中,救灾成效最大,救灾经验最成熟,对后世最具有借鉴意义的,还要说是“华洋义赈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民间慈善团体。 重点需要阐述的是民国慈善立法的出现。 从法律结构上看,民国时期的慈善立法涵盖了慈善行政立法、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慈善税收优惠立法和慈善捐赠褒奖立法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慈善行政是民国政府管理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与基本路径,也是民国政府社会行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慈善事业主管行政机关,明确了相关职能。在慈善团体监管立法方面,民国宪法规定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并在民法中确立了慈善团体的法人地位。同时,还出台了《监督慈善团体法》等一系列法规,对慈善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慈善募捐、财务监督。在税收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采取了税收激励制度,给予慈善组织和捐赠人一定的税收减免待遇。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政府的慈善机构设置更趋体制化、专门化,其运作也是颇有成效;民间各类慈善机构在组织和运作方面也表现了相当的成熟。各类慈善急救机构在拯救人民生命,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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