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义工联合会(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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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义工联合会(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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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义工联 发表于 2023-5-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洛阳市义工联合会原名为河洛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5年3月。2015年9月,经会员大会通过,河洛志愿者协会更名为洛阳市义工联合会,并于2015年11月11日在市民政局正式注册。
    洛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义工联)是由洛阳地区乐于奉献爱心的人士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义工联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义工联的工作范围:帮困助残、助学助教、义务支教、环境保护、城市文明建设、社区服务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累计资助贫困学生3500余人,帮助乡村学子重返课堂,资助金额高达800万元;陆续为山区学校建设图书馆79所,每所图书馆藏书不低于1000本,总金额达93万余元;组织各高校大学生及社会爱心人士1214人到洛阳周边偏远地区开展下乡支教活动,受益学生8500余人。
      
一、洛阳市义工联合会组织结构简介
    (一)义工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二)义工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4年。
    (详见章程)
二、十五届理事会成员
   1、陈琳(网名凌云剑)会长:作为义工联法人、会长负责义工联整体事务。
   2、秘书长王建新:主持义工联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处、财务部、人力部。
   3、副会长刘玮: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调各活动组、宣传部及大型活动策划并组织实施。
   4、副会长王建辉: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照理事会要求做好外联工作。具体负责活动拓展组。
   5、副会长苗向雯:具体负责宣传部、协调河洛义教。
   6、理事陈立志:协助刘玮做好活动开展工作,重点负责美丽洛阳活动。
   7、理事王鹏昊:协助王建辉开展活动拓展组相关工作。
三、职能部门和活动组职责
     义工联设秘书处、财务部、人力部、宣传部四个部门及助学工程、美丽洛阳、河洛义教、图书馆、温暖陪伴、项目拓展六个活动组。
1、秘书处职责 (负责人:王建新,网名:月下笛 ,电话13461001034
    (1)义工联规章制度的制订;
    (2)
义工联相关事务的综合协调;
    (3)
义工联通知、公告、总结等编撰与发布;
    (4)
义工联物品管理及社会捐赠物品接收、管理;
    (5)
义工联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与发布等;
    (6)
负责义工联档案整理;
    (7)
专职义工管理;
    (8)
义工联活动所需物品的制作;
    (9)
整理宣传部提交媒体上关于义工联活动的相关报道记录在册并归档;
   (10)理事会交办其他事项。
     2、财务部职责(负责人:赵素萍,网名:天马,电话13373798709)
    (1)贯彻执行义工联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负责义工联各项财务管理及账目管理;
    (2)正确管理、使用义工联资金,做好义工联资金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义工联财务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的装订、整理和保管工作;
    (3)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每月按时向理事会汇报资金收支状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有关财务工作的查询和质询;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4)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人力部职责:(
负责人:王晓辉,网名:银河悠悠 ,电话:18623762979
    (1)义工联会员管理:包括会员培训、考核,会员服务时间和次数统计、会员资格管理、新会员授牌、会员培训等;
    (2)制定、修订会员管理相关制度及会员标准等;
    (3)负责收集、整理义工联会员及社会各界对义工联的建议、咨询,并进行答复;
   (4)组织开展会员业余等活动;
    (5)互助平台建设;
    (6)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宣传部职责:(负责人:苗向雯,网名:栀子,电话
17538830600
    (1)义工联官网及在百度贴吧相应版块内容的建设与管理;
    (2)义工联qq群、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新媒体平台等通讯工具的管理;
    (3)联合会各项活动的网络宣传推广;
    (4)
收集整理所有媒体上关于义工联活动的相关报道,并交秘书处记录在册;
    (5)与媒体保持联络,积极宣传义工联各类活动,扩大义工联影响;
    (6)加强与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联系,为义工联开展大型活动提供媒体、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7)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助学工程组工作职责:(负责人:陈琳,网名:凌云剑,电话:18638829031)
     助学工程是以提高山区、农村教学质量,搭建公益平台,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宗旨,以入户调查、寻求资助、做好学生后期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活动组。
     助学工程群号:34038152(由于群空间有限,本群仅限曾经参加过助学工程活动的义工加入,申请时请注明曾经参加助学工程活动的时间、地点等)
     助学工程贫困学生资料链接: http://www.hlva.org.cn/hlva_fund_student.php?flag=unfund   
6、美丽洛阳组工作职责:(负责人:陈立志,网名:陈立志,电话:15670380001) 
     对本市及周边的残疾人家庭、困难家庭、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受访者状况及需求,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力所能及的帮扶活动;开展环保活动;走入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传递爱心,美丽洛阳”广场活动等。
7、河洛义教组工作职责(负责人:任远,网名:孤独一人,电话15637908378)
      向全国高校大学生和社会人士招募、选拔、培训志愿者,到洛阳周边农村的中、小学校,开展常态化义教活动及每年为期21天的暑假下乡义教活动。
通过开设艺术欣赏与分享、生活安全与法律、阅读与图书馆利用、生活英语、素质拓展等课程,开阔孩子们的眼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对孩子们心灵关怀的方式,努力达到人格铸造的目的。从而达到对乡村教育的补充,推动乡村均衡化教育发展。   
8、图书馆组工作职责(负责人:张雅昕,网名:水玲珑,电话13598453858)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图书募集活动,为偏远农村中小学校建立图书馆(室),使农村的孩子有书读、爱读书,培养农村中小学生良好阅读习惯。探索农村图书馆项目建设,使农民朋友有书看有书读,为农民拓展思维提供理念与资料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建成图书馆的后期管理, 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阅读绘画推广活动,使图书馆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9、温暖陪伴组工作职责(负责人:刘玮,网名蓝琼,电话13783122973)
  为老志愿服务 《温暖陪伴》更多关注的是老人精神生活,旨在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项目目标:
(1) 养老机构,一对一心灵陪伴及文娱活动。
(2)社区服务,为建设洛阳付出贡献的离退休人员,文娱及陪伴。
(3)走进英雄,为新中国立下赫赫战功的退役军人。
此项活动的理念为:服务老人,呵护心灵,成就自我。
(4)【志愿少年】(隶属“温暖陪伴”组)为促进广大中小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提升、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更好的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融入孩子们日常生活之中。
(5)【文艺小组】(隶属“温暖陪伴”组)目的:对外~强化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展示洛阳义工联志愿服务新形象;:对内~提高文艺活动开展数量和品质,保障各项节庆活动圆满完成,及时发现优秀的文艺青年,合理安排文艺排练。
10、项目拓展组职责:(负责人:王建辉,网名:狩望者,电话:15537963399)
    (1)活动项目推广;
    (2)新公益活动项目开拓;
    (3)公益合作伙伴管理;
    (4)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楼主| 洛阳市义工联 发表于 2023-5-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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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洛阳市义工联 发表于 2023-5-2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修订稿)

洛阳市义工义工联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义工义工联。英文译名:Luoyang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洛阳地区乐于奉献爱心的人士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实抓好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1号楼3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帮困助残、助学助教、义务支教、公益图书馆建设、社区服务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本会人力部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人力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板凳 2023-5-28 09:21 评论 收起评论
月下笛 发表于 2023-5-28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义工义工联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洛阳市义工义工联。英文译名:Luoyang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洛阳地区乐于奉献爱心的人士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居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抓好意识形态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1号楼3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帮困助残、助学助教、义务支教、公益图书馆建设、社区服务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本会人力部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人力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板 2023-5-28 09:26 评论 收起评论
月下笛 发表于 2023-5-2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加入联合会或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一)如何成为义工联会员
    请到义工联官网(http://www.hlva.org.cn/)注册,可称为注册人员(可以参加义仓活动、浏览官网信息)。在注册后,填写会员申请表成为申请会员(不会填写和无法登陆网站的可以和人力部负责人联系咨询),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一次活动后成为预备会员,一年内参加五次活动且时间达到24小时、经人力部考核合格,并参加培训和入会仪式成为正式会员。义工联暂不收会员费。
    (二)如何参加联合会活动
    不论是否义工联会员均可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义工联活动均会在义工联官网通知、在洛阳信息港河洛志愿者版块(http://bbs.lyshangdu.com/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39)以及义工联各种通讯工具中公告(微信群、公众号等),按公告要求参加即可。
5# 2023-5-28 09:29 评论 收起评论
月下笛 发表于 2023-5-2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义工联合会志愿者会员证使用管理规定
1、洛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义工联或本组织)志愿者证必须加盖“洛阳市义工联合会”钢印或公章,否则无效。
    2、志愿者证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志愿者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应注销其志愿者证号,被注销的志愿者证号不再重新使用。(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启用) 
    3、因违反章程被劝退或开除的志愿者,本组织收回此证。
4、志愿者证在各类志愿者数据支持的基础上,集身份标识、注册登陆、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证、信息证、计时证、荣誉证。 
    (1)身份凭证。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证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2)服务计时。服务计时主要为本组织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本组织服务的负责人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报人力部认定后记录;其它志愿服务如是本组织外派的可以记录本组织服务时间,由接收外派的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本组织认定后记录。 
    (3)荣誉激励。志愿者证编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证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5、本组织会员每年需对本证进行年度注册登记,未审核的会员证无效
6、此证损坏,写满了可续发,如丢失,需向人力部说明原因并提出申请后补发。
6# 2023-5-28 09:30 评论 收起评论
月下笛 发表于 2023-5-2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义工联合会关于资助人荣誉授予办法

                                         (2017年10月28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肯定资助人爱心捐款捐物、支持公益活动的行为,鼓励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人向协会捐款捐物累计达到500元的,本协会给本人颁发“爱心证书”。
第三条  资助人向协会捐款捐物累计达到10000元的,本协会给本人颁发“爱心奖杯”一个。
第四条  资助人向协会捐款捐物累计达到50000元的,本协会给本人颁发“爱心公益合作伙伴”牌匾一个。
第五条  资助人向协会捐款捐物累计达到100000元的,本协会给本人颁发“最佳公益合作伙伴” 牌匾一个。
第六条  本协会财务部每年12月10日前统计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向协会捐款捐物累计数额;秘书处根据统计报表提出授荣誉名单建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制作相应荣誉物品。
第七条  本协会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示获得荣誉的单位及个人,并公开为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颁奖。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捐款数额为人民币,捐物仅限于新的、符合协会需求的、能够折算价值的物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
7# 2023-5-28 09:30 评论 收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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