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国英 楼市山雨欲来风满楼?9月份的7城限售刚启,10月份的房地税又来? 脑神经在调控政策的反复冲击下,很容易变得异常敏感。最近两天,向我咨询房产税的认识或不认识的朋友,一天数起,且语气大多已呈惊弓之鸟状,初始我倒是热情,继而不堪其扰,莫如写长文一并回应。巧合的是,大鱼号编辑正约此选题,看来“英雄所见略同”啊。 一起乌龙事件 这是一则惹得人心惶惶的新闻——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既然边远省份宁夏都出台房地税了,那么,全国性房产税的开征还会远吗?上月七城刚刚限售,现在房地税又来了,楼市是不是进入寒冬了?一连串的焦虑模式…… 听信传言,不求甚解,已成为当下移动传播时代的弊端。其实,这是一起房产税乌龙事件。 为什么说是“乌龙”?对此,10月21日官方已做出回应“且看房产税九问九答”,仔细阅读即可知,原来,所谓宁夏出台的“房产税”,并非是新政策,而是对原有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的更新替代。此“房产税”名为“房产税”,实为广义之“房地产税”——“房产税”与“房地产税”虽仅差一字,但相互混淆却谬之千里。广义的“房地产税”包括“房产税”, 但现行之“房地产税”侧重于开发和交易环节,而“房产税”则更倾向于持有环节。 “真龙”渐行渐进 这起“房产税”闹剧,虽确定为“乌龙”,但“真龙”其实已渐行渐近。 其实,严格意义上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早在2011年,我国即已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在房价炒作之声渐盛的今年初,重庆甚至还对“房产税”进行了加码——之前重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类不变:一是针对独栋商品住宅(可简单理解为独栋别墅),二是建筑交易单价为(上两年)主城新房成交均价2倍及以上的住房。但针对“三无人员”(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这一类却明显加码,原来只对“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进行征税,现在即便是首套房也要征税。 持有环节的“房产税”,早在6年前即已试点,这说明政策层面早已对全面开征“房产税”做前期准备。 而全面开征房地税,之所以拖延至今仍未落锤,原因众多,核心无非有二:一是全面开征“房产税”需要局部区域的先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寻找符合最大公约数的全国征收方案;二是全面开征房产税,须将全国人大立法作为前置条件,对此,今年二月,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已经明确“房地产税(房产税)这个问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全面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 全面开征持有环节的房产税,舆论一直视之为猛虎,尤其是屯房客们,认为房产税一旦祭出、房价必暴跌。 事实其实不然。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已有6年,但是,从房价走势看,上海与其他一线城市基本保持同一节奏,重庆房价虽然滞后于大多数二线城市的涨势,但是,在过去一年,其与长沙、青岛等地的强势补涨势头相当明显。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楼市,房价的核心助涨动力依然是“产业变迁带来的人口大城市化”,也就是说,只要“大城市住宅的供给量”满足不了“人口大规模迁移的数量”,那么,一二线大城市房价的上涨逻辑就没有变。至于限购、限贷、限售、房产税等调控手段,最多只能作为短期的变量而存在。 更何况,房产税作为广义“房地产税”的持有税种,其如果全面扩容,那么现行“房地产税”必然要作一定的动态调节,亦即是说,如果开征持有环节的房产税,那么原有开发和交易环节的房地产税种,比如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则有必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以避免间接的重复征税。 不必视房产税为猛虎,事实上,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早已是成熟国家的通用税种。至于舆论所质疑的“我国商品房的产权年限”,其实在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已做出间接回应“住宅70年产权续期无前置条件”。 无论是基于政策的预期,还是国际惯例,抑或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亟须引入房产税进行调节,全面开征房产税均已势在必行。 开征房产征是必要的,我们不必忧心。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在房产税全面扩容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比如,应将房产税立法作为前置条件,以防止局部地方随意征收,再比如,应做好房产(不动产)数据的全国联网,还有,应该做好广义“房地产税”(包括持有环节的“房产税”)的综合调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