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事项:
在(2022)豫01民终10718号民事案件过程中,赵俊丽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
举报人:王柯 退休教师 13903811510
举报事实: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涉嫌作假
判决书第2页,“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15页中,审判长陈元、审判员邢永亮、赵俊丽,而事实上,审判长陈元、审判员邢永亮均未到庭参与庭审,我们当事人在开庭时只见到赵俊丽一位法官和书记员陈倩。
我方收到的2022年6月23日法院公告,明确告知是公开开庭(直播)。2022年6月23日收到的传票上明确的是赵俊丽独任审理,我方阅卷发现庭审笔录上仅有赵俊丽、陈倩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同时落实当日开庭也没录像,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审判的公证如何证明!
(二)隐瞒真相,居心叵测
本次开庭中,赵俊丽法官已查证落实当事人,包括牛柯莹代理人,均在庭上承认牛柯莹资金来源的证据没有质证,但在本判决书对此查证情况只字不提,却得出一审程序不违法的结论。
(三)、涉嫌渎职,协助洗钱
在2022年6月28号庭审时,赵俊丽问牛柯莹没有收入,田赵明作为公务员,你们哪来钱买豪宅,而且是全款?我们的律师及我们当事人当场表示“我们已经查明牛柯莹的现金方式存入的流水近2000多万元,合理怀疑田赵明与牛柯莹涉嫌共同犯罪,要求法院移交相关部门”赵俊丽法官说“看来我应该让公安局介入?我们当庭表示支持,并在庭后提交了涉嫌刑事犯罪的资金流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牛柯莹做为田赵明的特定关系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赵俊丽法官在收到这2400余万元的资金流水(大量的现金ATM存入,柜面存入),仍然拒绝移交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其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涉嫌帮助牛柯莹洗钱,如果我们的法官都是如此不负责任,不就变相的将法庭变成了为涉嫌罪犯洗钱的廉价工具!
(四)无视法律,枉法裁判
1、不支持申请牛柯莹出庭
因田赵明死后,牛柯莹一直拿着田赵明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不还给我们,导致客观原因我们无法收集牛柯莹是否与田赵明就购房的资金、房屋买受人名称的确定等事实自行收集证据,田仕轩代理人在二审开庭前提交了请牛柯莹出庭的申请,希望能更好的把事情查清楚,但未得到赵俊丽支持,这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违背基本的法理和生活常识,擅自解除了田赵明与合茂融源公司买受房屋的合同约定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郑州合茂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给田赵明开具的收据中,明确了购房人名称、房屋地址及楼号、价格,已经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主要要素,且田赵明履约支付了全款,该合同已经生效。而在本案中,却将已经生效的有合同效力的收据视为一张废纸,仅仅依据牛柯莹的微信聊天和未质证的资金来源来判定合同的确定,擅自解除了田赵明与合茂融源公司买受房屋的合同约定,而对融源公司提交的更名的管理制度和明确本案只有田赵明能够更名的证据,显示买房人是田赵明的收据不予理会,赵俊丽故意规避这重要事实依据,完全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的基本法律关系。
3、在审理此案件中,牛柯莹的诉讼请求是“借名买房”。开庭时赵法官也已查明牛柯莹与田赵明之间没有任何的口头、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不具有借名买房的重要性构成要件。但在本判决书中却此争议焦点只字不提,同时还对牛柯莹偷换诉讼范围为认购纠纷的争议不予纠正,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4、牛柯莹说她名下有贷款,所以借田赵明的名字买房,赵俊丽法官询问牛柯莹代理人是否属实,代理人说不清楚,赵法官要求牛柯莹代理人庭后提交,但经调阅案卷,牛柯莹没有递交的有无贷款的资料,更别谈对其质证了,没有查清就出了本判决书。
综合上述情况,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弄虚作假,赵俊丽法官对该案的判决不是尊重客观事实,不尊重合同关系,没有按合同相对性原则、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违法判决,其判决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法律法规,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2022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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