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事项 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在组织实施东涧沟村拆迁改造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将该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不是东涧沟村村民的城镇居民,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违反秉公用权,涉嫌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事件经过: 2010年4月,被举报人串通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及编号:洛东拆补387-1号《东涧沟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554.46㎡房屋转让给不是本村村民的“王鹏飞、王昊、范宁博、李惠娟、王玉海、陈秀芝”六人(协议没有房屋转让价格)。王鹏飞等上述六人并非购买房屋所在地东涧沟村村民,他们在拆迁改造时购买“西工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转卖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获得与东涧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补偿安置,违反法律规定,转让房屋的当事人在法庭陈述称“没见过王昊等人、没收到他们购房款”。被举报人作为政府机关超越职权将属于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上房屋售卖给城镇居民并给予买房人补偿安置,违反法律规定,侵占东涧沟村集体利益。西工区洛北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显示“西工区政府赔偿给某签字人165万元”,印证“指挥部”转卖东涧沟村宅基地房屋。洛北街道办提供的“东涧沟村过渡费表”证明王昊等人享受补偿安置,该表名单中还有人不是东涧沟村村民,请相关部门逐一核查,我依法对上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均是禁止性规定,虽然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转让没有设置禁止性规定,但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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