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左镇翟村伐树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杜某某,江左镇江左村十组人,现居住江左镇江左村(镇人民政府隔壁),非江左镇翟村村民,所涉及承包19亩耕地位于江左镇翟村。
杜某某的承包翟村村集体耕地的合同订立情况为:翟村村委会2010年因欠杜某某工程款33250元,2010年6月1日时任村委干部私自与杜某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翟村村集体的19亩自留地以50元/亩/年的标准承包给杜某某35年,私自签字加章,并为杜某某出具了收到条。
二、相关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杜某某本人做为翟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经营翟村集体土地,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没有到镇政府进行备案批准,承包合同本身属于违规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该合同一次性签订35年,已超过法定期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杜某某违背合同约定,私自在承包耕地内种植核桃树,且于2020年运来砖块、沙子等建筑材料,准备在承包耕地内建房,被闻讯而来的镇村干部群众阻止,截止目前砖块、沙子等建筑材料仍堆放在承包耕地内。
4.疑似存在贱租贱卖、侵吞村集体财产嫌疑。根据实地调查走访,翟村及周边村耕地土质厚,土壤肥沃,旱涝保收。2010年,在邻近涉及耕地周边耕地地租普遍不低于300元,目前周边地租为800元/亩。根据实地走访、查阅资料认定该合同疑似存在贱租贱卖、侵吞村集体财产嫌疑。
三、开展行动情况
自今年我县开展乡村治理专项行动“五清一提”(清收资产、扫清村霸、化清矛盾、清除四乱、理清思路,切实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来,翟村干部群众多次反映该合同一定程度上存在贱租贱卖、侵吞村集体财产情况。为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侵害,镇村两级干部多次与杜某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没有结果,杜某某均表示不同意交回承包耕地。2021年9月27日,翟村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当面送达承包人杜某某。
书面当面告知内容有:“经研究,翟村村委会决定与您解除原土地承包协议,收回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租金按照协议约定至2021年10月1日,剩余租金24年共计22800元在合同解除当天予以退还。
现告知您,请在合同解除后7天内将地表附属物进行清除,土地归还翟村村委会。
如收到该函件后3日内不同意解除可与我方协商;如收到后超过3日不协商也不回复,就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当即发生效力。”
解除合同告知书书面告知后,杜某某依旧我行我素,置若罔闻。
在洛阳市组织开展“三清两建”行动之后,镇村两级多次研判分析该问题,并分别于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连续多次与杜某某见面协调,均达不成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承包人损失,村两委与杜某某协商,提高合同租金按照目前市场价格适当优惠继续租给杜某某,直接被一口否决。同时,杜某某称自己打井花费1万多元,400余棵核桃树按照550元/棵标准进行赔偿,还有剩余的地租款22800元,如村里收回的话需要给他支付25万元以上。
12月5日,翟村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分别组织召开了党支部会议、村两委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对涉嫌恶意侵占翟村村集体利益的这起违规合同进行表决。与会人员义愤填膺,一致表决:同意收回被低价承包的耕地,要共同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收回被侵占的集体财产。群众代表大会后将表决结果在翟村党群服务中心进行公示7天。
公示期结束后,杜某某依然熟视无睹。12月13日,翟村村委会再次书面告知杜某某,限期1天内将地表附属物进行清除,土地归还翟村村委会。杜某某表示不配合,并提出赔偿低于20万免谈,扬言“谁敢动我的树,我就告谁”。
12月14日,翟村村两委向镇政府提出开展执法行动申请,收回被侵占的村集体土地。江左镇联合执法队,对杜某某所承包耕地所种核桃树进行采伐,对其所侵占集体土地19亩予以收回。
江左镇一直秉承注重营造良好经济运行氛围,为企业做好“店小二”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是,对任何违法违规进行谋取私利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处理,也是为维护营商环境良性发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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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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