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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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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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A 发表于 2021-9-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名控告: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

  在全国司法队伍教育整顿之时,洛阳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 。
公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公开伪造法律法条。作出:即无事实,又无依据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院竟然至上而下抱团包庇检察官王嘹违法事实。控告人曾数十次给检察长吴志军去信控告,拒不依法回复。那么检察官王嘹办人情案,充当保护伞,伪造法律,编造假案,岂能逍遥法外。特求助:为民办实事论坛:督促: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志军回复群众来信!


  实名控告状

  控告人:张保珍、女、现年78、汉族、退休工人
  现住:洛阳市涧西区44街坊3栋7门501号。
  手机号:15136320941
  被控告人:王 嘹 (女)
  职务: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长七检察部主任
  工作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故意伪造法律法条,徇私枉法:
  事实理由:
  控告人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制作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洛检行监 [2020]41030000017号。
  该决定书实属枉法,岂能让人服判息诉:
  1,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制作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洛检行监 [2020]41030000017号。控告人从来没有见过首办检察官王嘹的面。检察官王嘹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通知》的规定 。
  2,该决定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条款截然不同。实属伪造法律。
  3,该决定书故意剥夺控告人的申诉请求:
  4该决定书:并未查明的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
  5,该决定书故意隐藏控告人十二份证据。
  控告人认为:首办检察官王嘹。故意办理关系案、人请案。充当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政府乡长赵彦利违法拆迁,伙同洛阳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海泉父子三人骗取数百万元拆迁款的违法犯罪事实保护伞。公开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依法追究,纠正这起错案。
  综上所述:首办检察官王嘹,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控告人曾多次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去信控告,反映首办检察官王嘹违法办案事实。而河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于2021年6月11日、7月6日将控告人的来信材料转交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至上而下,抱团包庇检察官王嘹伪造法律的违法事实,至今拒不作出任何答复。控告人实属无奈,特请求河南省纪委、检察委。依法监督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纠正这起冤假错案为昐!

  此致:
  控告人:
  2021年 8月 日
  证据附后

  1,证据一: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洛检部控行受[2020]40号
  证明方向:市第十检察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证据二: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洛检行监 [2020]41030000017号。一份。
  证明方向:首办检察官王嘹徇私枉法,伪造法律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3,证据三:给: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志军去信五封。
  4,证据四:给副检察长蔡三军去信一封。
  5,证据五:给第七检察部主任王嘹信件两封。
  证明方向:所的去的信件。件件不答复、件件不回音。
  6,身份证复印 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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