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旗下 中国基金报 泰勒 没想到,11月2日的晚间,重磅消息一个接一个! 先是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 接着是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43条。 最后监管层放了大招!马云老师被四部门约谈! 来看看到底因为何事。 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蚂蚁回应 据证监会官方消息,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不过具体约谈的内容并没有披露。 针对央行等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实控人马云及井贤栋、胡晓明一事,11月2日晚间,蚂蚁集团回应称,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市场影响方面,在美股上市的阿里巴巴股价没有太大的波动,微涨1%左右。 蚂蚁集团IPO规模空前 蚂蚁集团“A+H”上市,将募集资金约2300亿元,有望成为目前为止全球最大规模IPO。10月29日蚂蚁启动科创板申购并在当晚晚间公布了中签率。 根据蚂蚁集团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蚂蚁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约516万户,创下科创板新高; 申购金额约19.05万亿,也刷新A股有史以来最高纪录。 公告显示,蚂蚁在A股发行启动了超额配售和回拨机制。联席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50605500股,占A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在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12670497%。 据上交所数据,蚂蚁集团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515564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276901527000股。 蚂蚁公布A股发行价为每股68.8元,据此可估算出,蚂蚁的认购金额超过19.05万亿,刷新A股纪录。 在A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3898700股,占本次A股发行股份数量的12.1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50848000股,占本次A股发行股份数量的18.26%。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目前已上市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涨幅的算术平均数为161%,中位数为123%。 那么,以蚂蚁集团中一签500股、发行价68.80元计算,若首日上涨161%,中一签大概能赚5.54万元 央行主管报纸连续3日发文 点名蚂蚁集团 近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连续发声。 10月31日,《金融时报》转载刊发《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 11月1日,再次刊发标题为《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 11月2日下午,该报再次撰文《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 《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提到: 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 正规的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的主力。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0.7万亿元和13.7万亿元,而蚂蚁集团发放的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还不到5000亿元。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并不是说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些年也在加强科技使用,进行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工商银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并利用其强大的科技开发能力开发出多款小微企业专属线上信用贷款以及云融资产品,服务了2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相对BigTech公司,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数据信息的积累上,在金融业务的理解与风险控制的经验上,都有一定优势。 《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一文提到: 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一文则提到: 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穿透来看,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历史上曾经形成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的“相互宝”)等。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对于蚂蚁集团,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另外,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对同类(如业务实质为信贷)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若实质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等。 银保监会官员发文点名花呗等 金融科技类产品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央行、银保监会: 网贷公司对自然人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30万 2日晚间,央行、银保监会还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贷业务风险,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经营规则,提出网络小额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联合贷款、贷款登记等方面有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 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促使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明确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意见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注册资本方面,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征求意见稿称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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