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守望者(亚修) 于 2017-10-14 16:01 编辑
杂谈:清朝如何严惩性犯罪
中国古代礼法一直讲究「男女之大防」,对于性犯罪更是严防死守。性犯罪不仅破坏社会风气,有违伦理道德,更是对传统社会等级制的挑战。因此,除道德说教外,统治者也希望以法律上的严惩来达到威吓效果。 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将性犯罪称为奸罪,大致分为和奸、刁奸、强奸三类。其中,和奸指有夫女子与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奸,也包括无夫或丧夫的女子,与当下语境中的「通奸」最为类似,强调双方发生性关系时的自愿性。 由于奸罪属于重罪,清律对于其认定要求还是很高的,必须是在男女通奸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否则就以无罪论处,这大致保证了犯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奸罪认定后,就涉及到对奸罪的处罚了。由于清代社会等级和宗法制度的存在,奸罪的处罚也会随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亲属关系乃至发生时间的变化而不同。 清朝社会可粗略划分为三个阶层:以王侯官员为主的贵族阶层、以士农工商为主的平民阶层和以奴婢倡优为主的贱民阶层。在清朝律法中,若无特别声明,犯罪主体通常指平民,而贵族和贱民则算作特殊犯罪主体,量刑也会有所不同。 若平民女子与其他平民存在通奸之实,通常会受杖责之刑。女子有无丈夫也会影响量刑,《大清律例》中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除刑事责任外,通奸女子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奸女子因为损害了丈夫的权威和利益,所以丈夫有权决定她的去留,即使将她嫁卖他人也不得反抗。 此外,清朝对于平层阶层中的军民有特殊的规定。由于军民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所以法律对于军民妻子通奸的处罚要更重,「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在加重杖责的同时,也加上有羞辱意味的伽号,可见清朝对军民权利的保护。 而当双方均为贵族时,通奸的代价可能是身家性命,「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贵族阶层多为世家大族,通奸不仅损害家族名誉,还危及血统的纯正,所以清代统治者非常重视贵族阶层内部的秩序,立法中处罚极重。 至于贱民间的通奸行为,《大清律例》中规定,「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奸夫、奸妇各杖一百」。可以看出量刑要重于平民,体现出贱民身份之卑微。 当然,通奸行为并不限于阶层内部,荷尔蒙不会因阶层的区隔而失效。针对这种情况,清朝法律的处理原则是:若女子与地位低于自己之人通奸,则加重其刑法;若女子与地位高于自己之人通奸,则减轻其刑法。 以贱民与贵族间的通奸为例,若奴仆或雇工与贵族主人妻女通奸的,双方都要处以斩立决。女方身为贵族,却自甘与贱人为伍,为礼法所不容。而若男主人与已婚婢女通奸,则只处罚主人一方,女方无罪。因为婢女听命于主人,通奸可能为形势所迫,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清朝法律还专门列出两种特殊的奸罪——亲属相奸和居丧奸。 清律中的亲属相奸,是指与父系亲属、母系亲属、配偶亲属发生的奸淫行为。亲属相奸打破了尊卑有别的家族秩序,被视为禽兽之行,处罚也异于常人,根据「尊卑、亲疏、长幼」来定罪量刑的。亲缘关系越近,刑罚越重;亲缘关系越远,刑罚越轻。 这其中亲缘关系的远近,要通过服制制度(也称丧服制度)体现。清律中的服制划分五等:斩衰(一服)、齐衰(二服)、大功(三服)、小功(四服)、缌麻(五服)。这五等从重到轻,越近的亲属所穿服制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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