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妻子2018年2月1日11:30分前往洛龙区关林镇开元大道车管所对面的好厨房大盘鸡就餐。 在此次就餐过程中,妻子突然感觉被大盘鸡餐品中的感官性状异物刺伤食道,继而感觉食道出现剧痛,随即引发剧烈吐血,吐血过程长达十五分钟,我随即将该危急情况告知餐厅经理到场查看现场情况。随后我与餐厅经理一起将当时人送往新区三院就诊,到医院急诊科经过各项检查然后到消化内科就诊,医生告知需要做胃镜进一步查看受伤情况,胃镜结果显示食道从咽喉至胃部出现整体划伤,医生告知我们伤者受伤情况非常严重,需要办理住院进行长时间治疗,伤者在治疗过程中,饭店未支付我们任何治疗费用,每日近两千元的治疗费用,完全由我们自己垫付,我向饭店提出支付伤者治疗费用的要求,并且说明前期的治疗费用我已经垫付近两千元,后期治疗费用理应由饭店进行支付,但饭店方面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并且扬言告到哪里都不怕,不抱丝毫同情心的拒绝了我们要其支付伤者治疗费的要求。 在无可奈何,伤者面临治疗被中断的危急情况下,我们积极求助于各个职能部门,首先我们求助于派出所,民警到达医院询问情况后,告知我们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让我们自行协商不予受理。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将此事反映于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负责关林地区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我,在电话里询问了我相关情况和住院地点,当天晚上食药监的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第一时间赶到我们住院的病房,当面核实了相关情况,告知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处理此事,第二天我们尝试通过食药监的调解来处理此事。 初步形成的调解方案是,在伤者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医治伤者所需费用由饭店赔偿我两千元,在伤者出院之际我前往新农合办理报销事宜,新农合工作人员依据新农合相关报销规定,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告知我伤者受伤在饭店造成的身体损害应由第三者责任人也就是饭店进行全额赔付,我们截止入院到伤者出院已经花费八千元治疗费用,而且医生告知我们伤者出院后需要几个月的恢复期,持续用药治疗,还要定期复查,现在还不知道后续需要花费多少费用,并且伤者很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给伤者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忧心忡忡。本人与妻子2018年2月1日11:30分前往洛龙区关林镇开元大道车管所对面的好厨房大盘鸡就餐。 在此次就餐过程中,妻子突然感觉被大盘鸡餐品中的感官性状异物刺伤食道,继而感觉食道出现剧痛,随即引发剧烈吐血,吐血过程长达十五分钟,我随即将该危急情况告知餐厅经理到场查看现场情况。随后我与餐厅经理一起将当时人送往新区三院就诊,到医院急诊科经过各项检查然后到消化内科就诊,医生告知需要做胃镜进一步查看受伤情况,胃镜结果显示食道从咽喉至胃部出现整体划伤,医生告知我们伤者受伤情况非常严重,需要办理住院进行长时间治疗,伤者在治疗过程中,饭店未支付我们任何治疗费用,每日近两千元的治疗费用,完全由我们自己垫付,我向饭店提出支付伤者治疗费用的要求,并且说明前期的治疗费用我已经垫付近两千元,后期治疗费用理应由饭店进行支付,但饭店方面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并且扬言告到哪里都不怕,不抱丝毫同情心的拒绝了我们要其支付伤者治疗费的要求。 在无可奈何,伤者面临治疗被中断的危急情况下,我们积极求助于各个职能部门,首先我们求助于派出所,民警到达医院询问情况后,告知我们该事件属于民事纠纷,让我们自行协商不予受理。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将此事反映于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负责关林地区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了我,在电话里询问了我相关情况和住院地点,当天晚上食药监的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第一时间赶到我们住院的病房,当面核实了相关情况,告知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处理此事,第二天我们尝试通过食药监的调解来处理此事。 初步形成的调解方案是,在伤者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医治伤者所需费用由饭店赔偿我两千元,在伤者出院之际我前往新农合办理报销事宜,新农合工作人员依据新农合相关报销规定,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告知我伤者受伤在饭店造成的身体损害应由第三者责任人也就是饭店进行全额赔付,我们截止入院到伤者出院已经花费八千元治疗费用,而且医生告知我们伤者出院后需要几个月的恢复期,持续用药治疗,还要定期复查,现在还不知道后续需要花费多少费用,并且伤者很长时间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给伤者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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