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信
举报人:赵俊格,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伊川县葛寨乡黄兑村一组,身份证号:410329196602073542,电话:13938887328 13803790828。 被举报人:闵听会,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平等乡上元村四组,身份证号:410329196501279576,系上元村村委会主任、伊川县人大代表,电话:13938872571 被举报人:伊川县人大,地址:酒城北路9号夔驿商务写字楼,电话:0379-68365165 举报事项: 一、被举报人闵听会身为党员、村委会主任、伊川县人大代表,藐视法律,逃避法院执行,给举报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二、伊川县人大部分官员包庇老赖闵听会,对法院的相关执行文书视若罔闻,故意阻碍、干扰法院正常执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事实与理由: 一、闵听会利用其党员、村委会主任、伊川县人大代表的身份,藐视法律,逃避法院执行。 闵听会,河南宇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员、伊川县平等乡上元村村委会主任、伊川县人大代表。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伊川县平等乡上元村四组,身份证号:410329196501279576,电话:13938872571。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闵听会因酒店经营需要,一共向我借款500万元,并且给举报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借款到期后,闵听会拒绝还款,我被逼无奈起诉到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法院于2018年出具了(2018)豫03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后),判决闵听会向举报人偿还借款36400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至今,闵听会仍拒绝还款,老城区法院已将其划入了失信人名单(截图附后)。但闵听会却以其党员、村委会主任、伊川县人大代表等身份为“护身符”,在伊川县人大部分干部的包庇下,故意耍赖逃避制裁,致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闵听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拖欠借款不还,但日常却是开着奔驰,抽着中华烟,实际控制的酒店也正常经营着,却经常对外宣称:“我有的是钱,伊川县人大都是我的伙计,谁也奈何不了我!” 二、伊川县人大部分干部充当闵听会的保护伞,明目张胆为违法犯罪分子保驾护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019年5月,老城区法院欲将闵听会拘留,5月中旬时法院将拘留申请提交到了伊川县人大,但伊川县人大要求老城区法院必须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申请,老城区法院说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伊川县人大的做法真是“另类”。后老城区法院无奈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了红头文件,再次送达到伊川县人大,没想到伊川县人大的“理由”又来了,最新的“理由”是“我们只认伊川县法院的东西,其他法院的材料我们不收,这得让伊川县法院来送。”老城区法院再次无功而返,老城区法院研究后认为伊川县人大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在故意包庇老赖闵听会。执行工作至此陷入困境,无法再进行下去。 三、闵听会,一个老赖,一个信用破产的人,是否还有资格担任党员、村委会主任、人大代表?伊川县人大是不是在包庇老赖?是不是在为犯罪分子保驾护航? 2016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任职资格限制: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意见》也明确了党政机关应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闵听会逃避执行的行为给举报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执行人为此事已奔波几年,本想法律能为举报人伸张正义,没想到本是正常的执行工作却步步受阻。闵听会这种害群之马已经严重玷污了党员、村委会主任、人大代表的神圣身份!伊川县人大某些官员故意阻碍法院执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已丧失了人大的监督职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此,我恳求纪检部门能关注以上问题,惩治老赖闵听会,纠正伊川县人大的错误做法,推动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
举报人:赵俊格 2019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