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 近期,我部发现有些基金会在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只挂名不监管、违规参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还有的基金会盲目追求专项基金数量,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失察失控,导致问题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基金会要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忘初心、牢记宗旨,依法规范开展相关活动。 (二)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顾而不问”。 (三)基金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已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基金会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评选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四)基金会要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注重高质量发展, 根据管理能力严格控制专项基金规模,切实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在开展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专项基金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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