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慈善文化的教育实践逻辑

2019-04-23 22:01 57763人阅读 0人回复 显示全部楼层

传统慈善文化的教育实践逻辑

[复制链接]
月下笛 发表于 2019-4-23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统慈善文化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核心部分,昭示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常说,要对传统慈善文化的价值观批判地继承,批判地继承是通过梳理我国传统慈善文化的理性逻辑,认同其内在优秀品质并形成价值共识,引导全社会理性慈善。这既是现代慈善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实践难题。

(一)践行人性向善的实践理性

古代先哲们对人性善恶的主旨都是探讨人性的道德规范问题。孔子的“仁者爱人”成为儒家仁爱思想的最本质概括。“为仁由己”,即实践仁爱全在自己,“仁”即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友爱,更说明了人性向善的主体能动性。仁爱思想即在人性中每个人都有仁爱之心,由此构成了传统慈善思想以及道德规范的基础,是儒家崇尚的人生至善境界。孟子认为人性中的四端是人天生固有的品性,而非后天所习就的,如其所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但他对这种善之性仍充满忧虑,认为这种善仅为“善之端”,是萌芽之善,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而已。又有“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因而,要人人成为君子还需要道德教化,还要有一个后天“扩而充之”的过程。这样,以儒家为代表的慈善文化从人性本善的具体德性出发,对人作出了人性向善的设定,并使之成为一种超善的实践理性。

(二)倡导义利合一的价值追求

义利思想蕴含着恒常性的慈善伦理,在传统的伦理体系中,“义”一般指道义或仁义道德,“利”指功利或物质利益等。先秦儒家学说的义利观主张尚义反利,是在利益的得失或取舍之间来理解“义”。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只有君子才能超越眼前的利益而成为道德之典范。孟子主张舍生取义的牺牲精神,以这种义利观指导人生,应当是不计较个人得失的,一切行为准则都应以整体的利益为目标。荀子认为义与利皆为人之固有的两种追求,只是义位居第一,利次之,因而鄙视“唯利所在”,荀子的观点更加符合人性的本真。法家虽然“曰利”,但法家是唯利无义,只讲利益之得失,认为不存在所谓道义之说。墨家提出义利统一的思想,以义为利,讲的是兼相爱交相利,“利”更多的是指“天下之利”而非个人私利,“利天下”是最大之“义”,义利统一或并重是仁者从善的最高目的。

无论是何种义利之辨,传统慈善文化对于从道德伦理上否定谋求物质利益的行为都有着共通之处。当义与利发生冲突之时,儒家的尚义反利的传统价值观对我们民族文化影响最大。也正是由于儒家义利观的熏陶,传统诸多儒者大都重义轻利,不言名利。然虽不言利而利在,关键在于是否以“义”进行制约。见利思义,是以利为先,要用社会公益加以衡量,决定取舍,“利”的方向即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分享;见利忘义是反之其道而行之,舍义取利,对“义”的正确把握是防止人格的扭曲,而不致爱财如命。古人说“让之有余,争之不足”,传统义利的价值追求在于个人在拥有财富之后,要尚义,进而兼善天下。

(三)传承施民济众的历史文化

孔子以造福于百姓为评价执政者的最高标准,《论语》中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日:“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并强调为政者要惠民爱民,让其拥有恒产,保护私有财产,防止穷黎铤而走险,使“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荀子进一步提出“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至此,实践中的施民济众思想成为执政者慈善惠民的来源与依据。

《尚书》中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体现了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的平衡,统治者要行仁政,为民众谋福利,就要以社稷之民生为手段捍卫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历代王朝都十分重视慈善救济,一旦发生灾祸,统治者谨奉“施民济众”的理念,通过提供灾民衣食、重建家园及免除赋税等慈善救济措施来赈恤灾民及流民,以达到统治者“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慈善境界。

(四)构建天下为公的社会和谐

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弱势群体,就会有贫富差距。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里存在着慈善与社会和谐的关系。要防止贫富分化,使那些弱者能够得到关心、抚慰与帮助,就要尊重全体成员的人格尊严及其自由权利的行使,尊重他们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孟子描绘了和谐社会守望相助的图景,于是人们就不再只是孝顺和爱护自己的父母和子女,还要让社会中所有人皆有所养,皆能得到关心和照料。可见,我国传统慈善文化很早就以“家”的方式存在于平民百姓的思想之中,它要求人们要像一家人那样彼此关心、和睦相处。社会和谐的内在价值又体现在社会公平,孔子主张财富均分,只有公平社会才能和谐,对社会进行财富再分配是必要的。董仲舒认为,“大富则骄,大贫则忧”。政府应通过适度的标准,对社会实行再分配,进而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这种“天下为公”思想以人的不忍之心为基础,超出个人私利,代表着儒家对和谐社会的理想与描绘,由此才能达至儒家的终极理想:“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在现代意义上,这即是尊重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与自由权利的体现。

传统慈善文化的教育实践导向

(一)培育慈善文化认知

传统慈善文化内蕴着人性向善的自觉规范,构成现代慈善教育的基础性内容。慈善的理论精髓一旦为大众掌握并变成他们的内心德性与理想信念,就能实现从精神世界到物质世界的改造。无论是传统赈灾义举或现代的慈善实践,其承载的文化内涵都体现在个体的自觉认知和社会对人性的塑造中,这其中离不开慈善教育或教化的力量,慈善文化的传承首先要取得社会成员的理性认知。

培育慈善文化认知,本身即是一个促使人性自我向善的过程,是个体自觉的把外在的慈善文化转化为人的内在本质。这就要求通过“善”的品质的不断教育培养,个体才能领会善良、正义、同情等深层含义,进而达至德性上的精神存在。对慈善的理解不能脱离对人类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这需要我们通过汲取传统思想资源,不断扩大视界,以开放的姿态认知传统慈善文化的内在特质,形成正确的善恶观念,才能在慈善实践中趋善避恶,择善而行,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因此,要通过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加强对于传统慈善文化的认知和普及,把慈善教育作为全民终身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提高人们的德性认知,传播和营造慈善氛围,为形成现代慈善文化奠定基础。

(二)增进慈善价值认同

传统慈善文化根植于人类的社会发展之中,其价值在于关注并审视人类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体现了它对现实的批判性,是道德上的自觉把握和价值观的自然升华。历经时代的变迁而经久不衰,其中既有抽象的对崇高理念的追寻,也有对个体实践价值的人格确立。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价值取向的扭曲,会造**的整个生活意义的扭曲乃至失落。因而,传统慈善文化的思想内核与人性善恶、道德戒律以及人生理想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它是作为一种价值规范存在的。慈善是个体的美好良知,是人之德性不断向善的需要。慈善的价值在于通过对人生意义的哲学反思和追问,教人明辨美丑善恶,为人类的伦理生活提供价值选择;通过乐善好施等道德践履,教人履行社会担当,将个体的良知与人类的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赈灾救民、扶贫济困等慈善实践,凝聚民心,增进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也就是说,从社会的需要出发,从人的主体尊严出发,才能让慈善这一人类美好的情感融入社会又提升自我,并不断完善自我人性和改造人类社会。此时,个体的价值取向才能趋向社会的价值导向,并认同社会的价值规范。

(三)融入慈善理性精神

慈善不仅仅是扶贫济困,它更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文化,它阐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并表现为“社群”形态。这种“社群”形态通过理性的社会文化心理表现为,社会成员在交往中相互依赖、相互信任和相互认同,这种理性文化可以造就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有序、平等、诚信和公正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实现自由、权利与体现公正,才愿意通过自身的选择追求韦伯式的“理性的社会行为”,而这种理性行为需要理性精神的指引。亚里士多德强调,“人的特殊功能在于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因而,人根深蒂固有着自然本能的感官欲望,但人又属于本质世界,是理性世界的存在物,也可以凭理性原则行事,人的理性可以克服感性障碍达到道德理性而存在。

慈善是尊重自己人格和价值的体现,体现的是人的内在自觉,也是一种人的德性涵养的表征。因而,慈善的生命力在于从传统经验的、道德的“感性”层面提升到“理性”层面。这种慈善“理性”所表征的首先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尤其在一些突发自然灾害以及某些紧急状态之时,这是任何自发的个人情感无以调节的。此时,慈善的意义即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益为先,超越个人利害,并付诸于理性,而不是靠一时的激情。所谓“形而下谓之器,形而上谓之道”。慈善并非简单提供救助的形而下层面,它还有形而上的层面,即理性精神融入其中。理性精神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昭示着人类的解放。理性化程度越高,现代文明程度才会越高。因而,融入慈善的理性精神是慈善教育实践的基本目标。

(四)养成慈善主体自觉

慈善是一种由内心自觉而外化的伦理规范。这种慈善外化表现为在内心驱动下的利他行为,是一种个体的自觉行动。这种行动又具有社会性特征,它必然受到社会共同体的普遍的实践理性批判。换言之,决定个人实践的意义,并不是个人,而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文化和传统长期形成的实践理性及其价值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人性的善恶会随着这种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一过程可能会充满反复、不断发展变化,但由于“善”代表了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趋势,最终总能战胜“恶”,从而构**类德性追求的主要方向。在慈善实践中,个体从慈善规范的客体变成了慈善实践的主体,慈善据此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进而转化为实际的慈善行动。

慈善实践的自觉养成,实际上是主体自觉与慈善实践的理性统一。慈善的不断实践就是一个促使人性向善的自我规范和自我改造的过程,具有“人性自我改善”的实质。在慈善活动中,个人既是慈善主体又是实践客体,慈善的目的是使自我人性不断向善,这其中会充满艰辛,但也会使其内心充实和净化心灵。这一人性的不断改变的历史,通过慈善实践不断实现主体的内心反省,也是主体的自觉约束和人性改善的过程,其途径正是通过主体的慈善自觉来实现的,从而使人最终达到积善成德的理想境界。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回顶部 发新帖 找站务
投诉与建议快速响应
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登录更方便
移动端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