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都在被告住所地法院?错,法律规定7种情形原告住所地起诉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原则: -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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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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