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房管局滥用公权力,失职渎职涉嫌包庇刑事罪犯,违法办理房产证,多次举报,至今不依法行政,请依法查处! 河南省委巡视组; 我叫董万里,住孟津区城关镇长华村2组,父亲董刚。现我向贵单位反映孟津区房管局违法为赵卫强办理小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一事,请依法追究孟津区房管局违法办证人员法律责任,依法撤销违法办理的小产权房的房权证。 1984年12月25日,本人父亲董刚依法取得城关镇长华村三分三厘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孟宅基城字第0026586号),2007年本人父亲董刚委托赵卫强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双方协商:由赵卫强出资建设,共建底层车库4间、住房12套、门面房4间,共8层的房屋。房屋建成后,本人父亲董刚将部分房屋抵顶欠付赵卫强的工程款,赵卫强分的8套住宅以及4间车库及煤屋,剩余4套住宅、3间门面房归董刚所有。2008年3月份,赵卫强以自身为建房人的名义向孟津区房管局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孟津区房管局滥用职权,在宅基地使用权人董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本人父亲董刚名下宅基地上的所有房屋办理在赵卫强名下,并为赵卫强办理了孟房权(2008)城字第00034925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宅基地登记人董刚去世,由本人董万里继承董刚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2015年、2016年,赵卫强以孟房权(2008)城字第0003492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证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我们才知道赵卫强将属于董刚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经调查,我们发现:赵卫强仅仅以一份伪造的《协议书》就向孟津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赵卫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占宅基地自1984年12月25日即登记在董刚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可能也不应当忽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未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孟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与赵卫强滥用职权,违规违法操作,将属于董刚的房屋办理至赵卫强名下,并向赵卫强颁发《房屋产权登记证》。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董刚,赵卫强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赵卫强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产,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赵卫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属于宅基地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即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办理,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是赵卫强,赵卫强也无法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各种手续不齐全,无产权证明的情况,孟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违法为赵卫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赵卫强在建设房屋时,并没有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明显属于违法违规建设房屋。其次,农村自建房层数最高不超过二层,但赵卫强建设房屋为八层,明显高于自建房的标准,依法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孟津区房管局对赵卫强申请的8层自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赵卫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我们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孟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为赵卫强办理小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行为严重违法,涉嫌犯罪,请求贵单位明察此事,依法追究孟津区房管局违法办证人员法律责任,并依法撤销违法为赵卫强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举报人:董万里 电话:17737993635 2024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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