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下下面问题怎么解决:
目前2018年的供暖即将开始,但是目前高新区很多小区业主都无法完成缴费,原因是高新区热力公司要求各小区业主与其签订一份热力公司单方拟定的所谓供热合同,如不签订合同,禁止进行采暖缴费(包括银行、微信各种缴费渠道),而且很无赖的说无不能按时完成缴费将无法进行供暖,并且用户要承担所谓的滞纳金。
针对高新热力公司所谓的合同(具体大家可以看附件),主要有以下违法内容:
一、交纳25%基本热费这项条款洛阳市已经取消,但在这份合同中还存于第五条第三项中的第5小项。
二、这份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违反河南省最新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83号文)中的规定,具体违规条款如下:
1.合同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项中的第4小条关于供热温度的条款,违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合同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规定"热力站、庭院管网的维护、管理、维修及费用由受影响的业主共同承担"违反183号文件中的第十四条的规定。省183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本是热力公司的义务通过本合同直接转接到小区的所有业主身上,根据此条款如后续因设备故障导致供暖中断将与热力公司无任何关系,后果全由小区业主承担。
3.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中的第2小条,第七项、第九条中的第七、八项关于业主自己户内自用暖气片的条款违反183号文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侵权,而且若用户家里暖气不热,热力公司会用这些条款中的规定以用户自己装的暖气片为借口推卸责任。
4.合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2、7小项关于赔偿的问题违反183号文件中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5.合同第十条第二项中的第1小项中关于业主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供热费,未按时交纳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明显不合理,一是183号文中没规定,二是我们是提前预交不存在违约金。
到目前为止,高新区的各小区业主反复和高新热力公司沟通合同中存在的以上违规条款,热力公司对其中一些违规条款口头进行了纠正答复,但对另外一些违规条款则找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拒不纠正和回答。而且还继续让小区业主去签这样一份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根本没有纠正的意思,同时通过一些手段阻止没有签所谓合同的业主进行缴费,并威胁如不能按时缴费将收取滞纳金。对于高新热力公司这种官僚作风,强迫业主签定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的行为,我们业主很气愤也很无奈,恳请高新区管委会能够听听高新区各小区业主的声音,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
微信禁止未签合同的用户缴费(同时洛阳银行也无法进行缴费):
高新热力公司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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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2018-10-2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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