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要求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是民政部门。 所以,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就刑事责任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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