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看,公开募捐的含义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公募”是一样的,定向募捐的范围比之前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非公募”的范围要窄。
如果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会员间进行。目前虽然还没有官方的书面文件对“定向募捐”的概念进行解释,民政部目前对定向募捐持这种缩小解释的态度。
当然,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定向募捐的范围不限于上面列举的三类对象,还可能包括其他对象,例如与慈善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慈善组织的个人发起人所在的单位,与慈善组织有经常发生交易关系的单位,等等。 152
此外,《慈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假借定向募捐之名行公开募捐之实,扰乱募捐秩序。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如下图表所示: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民政部的解释,可能上述公开募捐的方式都不得为定向募捐所采用。
可是,如依据学术界的其他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募捐方式,其所针对的募捐对象必然是不特定的,采取这些方式开展必然是公开募捐,因此不得为定向募捐所采用。在实践中,很多慈善组织的募捐方式,例如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如果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同样可以为定向募捐所采取。只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才属于公开募捐的方式。
笔者建议慈善组织在没有进一步的官方政策文件出台之前,应该按照民政部的意见严格约束自身的定向募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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