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6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讲话中透露,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市、县、乡4级税务机构,“目前正进入‘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县局改革’的具体实施操作阶段。” 今天上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前期做好统一思想、顶层设计、动员部署等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新成立的税务机构,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的问题,更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缴费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大楼以及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大楼门前已同时更换新牌匾,省级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亮相。 6月15日上午9点45分,参加挂牌仪式的河北省国税地税工作人员已准备就绪,列队站在河北省国税大楼院内。 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正式揭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今日正式挂牌 6月15日上午,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驻地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成立。 此前,曾有山东省地税局综合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成立之前,山东省地税局部分处室已经搬迁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驻地,实现合署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今日正式挂牌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的辽宁省国税局大楼已换上新牌匾,省级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正式挂牌亮相。 北京国税、地税正式合并! 2018年6月15日上午9点,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共同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揭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今日正式挂牌 今天(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这标志着浙江国税地税机构正式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今日正式挂牌
今天,西藏这一新部门正式挂牌成立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了!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组建后,全区各地(市)、县(区)新税务机构也将按要求逐步分级挂牌。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办理所有税收业务,享受“一厅通办”“一网通办”等优质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将同步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今日正式挂牌 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汪康,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出席挂牌仪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原福建省国税局、原福建省地税局完成合并。副省长杨贤金出席挂牌仪式并讲话。 6月15日上午,贵州省国税局和地税局正式合并! 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原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 6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标志着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市长陈如桂出席揭牌仪式,并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张国钧一起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揭牌。
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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