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平乐镇新庄村村民 关于第九届村委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 申 诉 书 尊敬的领导: 我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于2018年5月18日举行,当日下午15:40左右,监计票最后汇总结果为:村委主任王少杰得844票,村委委员王占锋得789票,女委员张卫兵得765票。我村登记选民总数为2300余人,当天选举有效票总数为1441,选举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以上选举结果合法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当日应将选举结果张榜公布,结果我村选委会成员将票箱、选举结果等材料带走,当日并未张榜公布选举结果。我村选委会于次日以王占锋是王少杰的堂弟为由,不认可王占锋的村委委员当选事实,并以8号公告形式向新庄村民张榜公告,此公告张贴后,新庄村大多数村民深感震惊,当天由1441参加的选举结果还能改变?村选委会竟有如此大的权利?民意何在?人心何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何在?村选委会的信誉何在? 针对村选委会提出的“王占锋是王少杰的堂弟,王少杰当选村委主任,他的堂弟王占锋应该遵守回避制度,不能成为村委委员”,充满正义的广大村民通过查阅资料、咨询律师,因为村选委会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内不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如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任职;职务相同的,得票多的一人任职。” 此款规定的回避制度内不包含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如下: 虽然,《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但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以上条款内不含村委会, 因此,由本条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不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内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职回避 法律依据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条只规定了乡(镇、街道),不包括村民委员会的任职回避。 四、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 法律依据如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本条明确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但是,《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以上两点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村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依据如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综合以上五点法律依据可以得出结论:国家、省、市、县、镇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需要执行任职回避。 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我村本届选举中出现的以上问题,新庄村广大村民定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逐级上访,直至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换届的公正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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