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财政局关于新安县党校项目究竟向哪个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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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呼声] 新安县财政局关于新安县党校项目究竟向哪个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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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澜湾在线 发表于 2025-12-1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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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财政局关于新安县党校项目究竟向哪个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新安县党校项目,之前有洛阳江天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在此期间,因江天建筑涉案官司比较多,该公司改名为河南颐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河南颐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新伟给我说,新安县财政局给他们付款300万元。我就此事发帖问财政局,财政局说没付。
202512月,我又向新安县法院执行局打听,执行局说是新安县财政局把钱付给了一个颐景实业的公司。
河南颐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数千万元工程款,新安县财政局能不能把钱付给他们新注册的公司?请新安县财政局答复。
举报人邢党伟,电话:18238880280


采菊东篱下 发表于 2025-12-15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情形下政府将剩余工程款转给建设公司新成立的公司通常不合规,除非满足极其严格的法定条件,否则还可能涉及帮助规避债务等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构成违约基础:政府与原建设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对收款主体有明确约定,即合同相对方原建设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政府负有向原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收款主体,擅自将款项转给新成立的公司,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身就构成违约,原建设公司理论上可主张政府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无合法依据的主体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工程款收款权本质是中标项目相关的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权利义务。新成立的公司和原建设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若仅因原公司欠债就转移收款主体,属于变相转让中标项目相关权利,该行为违反法律对中标项目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性规定。除非原建设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法定主体变更情形,且提供工商变更证明表明新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否则这种收款主体变更不具备合法性。
涉嫌助力恶意转移财产,存在法律风险:原建设公司已因外债过多被起诉,此时政府将工程款转给其新成立的公司,极易被认定为协助原公司转移财产。诉讼期间,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本身无效,原公司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笔工程款的转移行为。同时,政府作为付款方,也可能因该行为卷入债权人与原建设公司的纠纷中,面临需向原建设公司重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该付款行为才可能合规,例如原建设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收款文件,明确委托新公司代收剩余工程款,且政府已严格审核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原公司与新公司完成合法的合并、分立程序,新公司依法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向政府提交了完整的工商变更、权利承继证明文件等。否则,政府的该付款行为既不合规,还会产生诸多法律纠纷与风险。
沙发 2025-12-15 16:22 回复 收起回复
寻梦拉萨710702 发表于 2025-12-15 1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采菊东篱下 发表于 2025-12-15 16:22
该情形下政府将剩余工程款转给建设公司新成立的公司通常不合规,除非满足极其严格的法定条件,否则还可能涉 ...

公司改名后的新公司应该有对原公司债权债务延续的义务,估计是新公司又授权将工程款委托支付到其下属分公司账户,一般来说,政府财务支付中心付每一笔工程款是有法律审核过程的。
板凳 2025-12-15 16:44 回复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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