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院、河南高院法官 捏造死人转让买卖合同,捏造仲裁条款对受赠人有效的法律 2007年杭州市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购房合同,邵奶奶全款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办理物权转移,取得物权。2010年邵奶奶立下公证遗嘱房屋赠与外孙女。2014年邵奶奶去世,外孙女接受赠与房屋。2018年九安房地产公司申请确认与邵奶奶的购房合同无效,把邵奶奶的两个女儿作为被申请人,仲裁委审理以后认为被申请人不适格,驳回九安房地产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年九安房地产公司再次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把邵奶奶的外孙女作为被申请人。 众所周知,赠与是单务法律行为,赠与物权不是赠与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外孙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享受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不能承受法定继承人的义务。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仅仅规定,合同签订人去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对承继合同中仲裁事项中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根本没有规定对接受赠与物权的人有效。 2021年外孙女认为自己是接受赠与物权,不是接受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自己无效。于是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仲裁对自己无效。 但是三门峡法院法官景志贤说外孙女接受邵奶奶赠与物权是接受邵奶奶与九安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转让,所以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详见(2021)豫12民特2号裁定书。2014年邵奶奶去世时候,没有与外孙女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死后怎么能转让买卖合同? 外孙女向河南高院上诉,河南高院法官宋旺兴在没有法律法条依据情况下,说外孙女接受赠与房屋,就承继了九安房地产公司与邵奶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但是,他说不出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仲裁条款对外孙女有效。详见(2021)豫民终1159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混淆了赠与与继承的本质区别,混淆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你对照法律规定,在评论区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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