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物权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1条也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这是楼房的养老金。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开发商应当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楼房的维修基金分由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以楼栋为账户,由开发商缴纳的,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售楼成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由购房人个人缴纳的,存入个人账户。 2008年洛阳市<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名称为质保金)。说质保金归开发单位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9条规定,房屋售出以后维修基金归购房业主所有。由于2008年洛阳市<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违反物权法第79条规定,2017年《洛阳市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质保金归开发单位所有的条款。 但是,《洛阳市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没有规定,以前开发商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应当退给开发商。因为开发商缴纳的维修基金,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售楼成本。据税务专家说,税务局的增值税发票中建设成本已经包含开发商缴纳的维修基金。 不知道何时,洛阳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却在没有通知业主,没有听取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把开发商以楼为单位缴纳的维修资金悄悄退给开发商,这样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依法行政的规定,损害购房人利益。 洛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不该退给开发商?这是谁作出的决定?是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广东很多业主发现开发商没有以楼为单位缴纳首期维修基金,房管局已经提起诉讼向开发商追交。洛阳市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不追缴,反而退给开发商,天下奇闻。 今日头条上有《深圳一开发商拖欠1700多万维修基金,住建局启动追缴》《深圳市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谁,按照什么标准》。大家可以上网查查。 洛阳市民住房过二三十年,如果下水上水、电梯、楼顶坏了怎么办?需要大量维修资金。如果维修基金用完,怎么办?是不是还得让业主兑钱?这个重大社会隐患最终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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