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刘梦灵,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宜人路16号龙瑞二区10栋4门401号,身份证号:410311196402033518 被举报人: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何金铜 具体事项: 举报人找到被执行人后,何金铜法官未到现场采取拘留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逃窜;何金铜法官未依法办理举报人与河南亿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案,导致举报人至今一分钱没有执行回来。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亿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豫0311执8159号。案件执行期间,举报人天天蹲点守候,于2024年4月29日终于发现了亿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红民,当天,举报人和何金铜法官打了无数个电话,何法官就是不接电话,人也不到场。无奈之下,举报人只能让赵红民给举报人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并且加了一个担保人叫赵卷坡。 承诺书出具后,赵红民、赵卷坡还没有按时还款,举报人只好拿着承诺书找何法官要求把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但何法官说我的承诺书不是在法院写的,私底下写的他不认,让举报人到伊川法院起诉二人。 2024年9月份,举报人将赵红民、赵卷坡起诉到了伊川法院,但伊川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举报人的起诉,认为该案应该直接由洛龙法院追加执行,伊川法院案号为(2024)豫0329民初6061号之一。 举报人无奈再次找到何法官,何法官说他没有办法,因为赵红民和赵卷坡的承诺书不是在法院写的,他不能认。 举报人认为,正是因为何法官不接举报人电话,导致了赵红民逃脱,也是因为何法官不到场,导致了赵红民没有在法院写下承诺书,举报人为此向伊川法院交纳了诉讼费保全费等各种费用将近一万元。 何法官如今让举报人拿着伊川法院的判决书到洛阳中院上诉,这是继续在蒙骗举报人。 举报人恳求洛龙法院给我一个说法,否则我会一直控告到底。 此致 洛龙区人民法院 举报人:刘梦灵 2025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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