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生了一件让受害方家属无法接受的事情,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俊阳欺骗法院相关负责人之后,又试图欺骗、胁迫受害方家属作出妥协、让步。 身为一名法院执行法官欺上瞒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你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起因:一起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赔偿40余万元,被告拒不执行 2023年11月6日下午4时02分许,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东大郊村村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王某峰驾驶豫C****5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新岳洛路北半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大郊村口处后,与一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红受伤,王某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2月14日死亡。 此外,该事故还造成王某红已80岁的母亲王某受伤。 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峰负事故同等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红的家属将王某峰等起诉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0311民初3965号显示,2024年8月12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其中第三条判决要求,被告王某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430744.73元。 法院判了,被告王某峰却拒不执行。 王某红的家属无奈之下,只得向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下午6时许在其家附近将被告王某峰抓获。 据受害人家属介绍,下一步,被告王某峰将被法院移送至拘留所拘留15日。 变故:法官通知放人,称被告肚子里有肿块,拘留所不收 2024年12月4日上午,受害人王某红的家属来到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执行法官王俊阳。 却得到王俊阳如此答复,王俊阳称,拘留所拒收王某峰,“被告说先给你们付两万,剩下的钱,每半年付5000元,同意就签协议。不同意,下午1点10分,我们马上放人。” 一听说要放人,受害人家属肯定不同意,就质问王俊阳。 王俊阳的回答是,被告王某峰肚子里有肿块,并在法院看护下于12月4日凌晨1点多钟,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过检查,确认肚子里有4-7公分的肿块,“这种情况下,拘留所拒收,法院也只能放人。” 此外,受害人家属询问王俊阳,拘留所是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 王俊阳回复:没有。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和拘留所在收押人犯时会进行健康检查。如果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 如此看来,执行法官王俊阳以上说法并无问题。 核实:欺上瞒下,执行法官的谎言被受害人家属当面戳破 然而,“固执”的受害人家属不接受王俊阳的说法。 12月4日上午12时许,家属们通过各种途径电话联系到洛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尾号6688)求证。 该工作人员电话录音中明确表示,拘留所给出的不是拒收的意见,是让法院于次日上午带着被告王某峰,到医院去拍摄CT,进一步明确肿块性质的意见,如果肿块拍摄出来是肿瘤的话,不符合收纳条件,这种情况下就不收;如果诊断结果是一般性的囊肿的话,就符合收纳条件,“昨天晚上给他们办案单位说的不是拒收,是让他们带出去进一步诊断,拿着诊断证明过来,再看收不收。” 那么执行法官王俊阳所说的“拘留所拒收”的说法是错误的。 既然执行法官王俊阳言辞不容置疑的要放人,肯定是经过法院相关负责人批准的,那么法院负责人又为何批准放人呢? 受害人家属又托关系多方打听得知,法院负责人从王俊阳处得到的上报是,被告王某峰肚子内有肿块,拘留所拒收。 如此看来,执行法官在此事上欺骗了法院相关负责人,又试图欺骗受害人家属,迫使家属妥协。 当家属将洛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工作人员的录音放给王俊阳听后,对方脸色难看,且拒绝回答受害人家属的质问。 得知推脱不掉责任,王俊阳竟又要求已经雪上加霜的受害人家属自掏腰包800余元供被告王某峰到医院进行二次检查。 12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王某峰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二次检查的结果出来了,受害人家属反复确认诊断书上的内容,其上并未明确显示王某峰体内有肿块等。 至此,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王俊阳的谎言被彻底戳破。 普通公民也要对自己说过的话、做过的事负责,而王俊阳身为公职人员,欺上瞒下、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试图通过欺骗、胁迫的方式,促使受害人家属妥协,这对法院公信力、权威性造成恶劣影响,希望洛龙区人民法院不得包庇执行法官王俊阳,并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 据悉,目前,王某峰正在拘留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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